
【經】 habitual residence
as a rule; commonly; customarily; generally; mediocre; ordinarily; usually
address
"通常住址"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定義為:指個人長期、固定居住并依法登記的地址,對應英文術語為"usual residence"或"permanent address"。該概念在中國法律體系中被明确界定為戶籍登記所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具有以下三個核心特征:
法律效力性
需通過公安機關戶籍管理系統完成登記備案,區别于臨時居所或短期租賃地址。根據中國司法部對《民法典》的解釋,該地址是确認民事行為能力和法律文書送達的法定依據。
時空持續性
要求連續居住超過六個月且無遷移意圖,此标準與聯合國《人口與住房普查原則建議》中對常住人口的定義相銜接,被國家統計局應用于人口普查工作。
功能複合性
既是個人身份識别的空間坐标,也是社會福利分配(如醫保、教育資源配置)的基礎單元。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在《城鎮化進程中戶籍制度改革研究》中強調,住址登記制度直接影響公共服務資源的空間分布效率。
“通常住址”可以理解為日常生活中普遍所指的個人或機構居住或辦公的具體地理位置。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住址”由“住”(居住)和“址”(地點)構成,指個人或機構長期或臨時居住的地址,通常包括城鎮/鄉村名稱、街道名稱及門牌號。例如:北京市朝陽區XX街道XX號。
使用場景
注意事項
示例與引用
魯迅在書信中提及因失去對方住址無法回複,凸顯其溝通中的必要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應用場景,可參考、7、10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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