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terminal contract before the date of expiration
提前終止契約(Early Termination of Contract)指在合同約定期限屆滿前,一方或雙方基于法定或約定事由主動結束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緻可解除合同,或按約定條件行使解除權。在國際商事領域,《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49條及第64條亦規定了買方或賣方在對方根本違約時可終止合同的條款。
該行為需滿足以下條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終止條款(如不可抗力、違約事實);2)履行通知義務(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形式);3)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提前終止可能産生恢複原狀、賠償損失等法律後果,具體需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提前終止契約是指合同雙方或一方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基于協商一緻、法定事由或約定條件,提前結束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析: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提前終止契約的合法性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提前終止更側重權利義務的結束,不一定涉及違約;而合同解除通常因違約或法定原因,伴隨責任追究。例如,租賃合同提前終止可能因協商,而解除多因一方違約。
如需具體操作建議,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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