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one-concern
【經】 shut; stoppage of business; wind up
company; corporation; division; firm; Inc
【醫】 company
【經】 concern; corp; establishment; firm; incorporation; syndicate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停止營業的公司"指已終止經營活動但尚未完成法定清算程式的企業實體,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法律與商業特征:
中文定義與法律狀态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停止營業"指企業結束商業活動,不再進行交易。在法律層面,這類公司通常處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解散"狀态,即股東會決議解散、章程規定解散事由出現或行政強制關閉後,進入清算階段但未正式注銷前的過渡期。
英文對應術語
英文法律文獻中對應概念為"defunct company"(已停業公司),定義為:
"A company that has ceased business operations, holds no assets or liabilities, and exists only as a legal shell pending formal dissolution."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關鍵特征辨析
權威參考來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5849.html
Thomson Reuters ISBN: 978-1539229759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實務解釋,“停止營業的公司”需從不同狀态和後果區分理解:
停止營業的公司指因主動或被動原因暫停或終止經營活動的企業,具體分為以下類型:
歇業
指公司暫時性或長期停止經營活動。根據,若企業停止經營滿6個月或成立後未開業超過6個月,可能被視同歇業。需向工商部門備案,停業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特殊可延期)。未及時處理可能導緻吊銷營業執照。
終止經營
指企業完全停止營業并進入清算程式的狀态。分為主動(如自願解散)和被動(如破産、被吊銷執照)兩類。需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否則可能被列入稅務黑名單。
暫停營業
屬于暫時性停業,常見于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情形,企業可自主決定短期歇業。
類型 | 期限要求 | 法律後果 | 處理程式 |
---|---|---|---|
歇業 | ≥6個月未經營 | 可能被吊銷執照 | 需備案,最長停業3個月 |
終止經營 | 無明确期限,以決議為準 | 必須清算、注銷,否則承擔法律責任 | 清算組備案,注銷登記 |
暫停營業 | 短期(如數月) | 無直接處罰 | 無需注銷,恢複經營後正常申報 |
更多完整信息可查看、4、5、7、9的法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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