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rraign; arraignment; bring to trial; interrogation
提訊作為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人員從羁押場所提解到指定地點進行審訊或詢問的司法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中文釋義
指司法機關(如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将處于羁押狀态的涉案人員帶離看守所、監獄等場所,進行審訊、詢問或參與訴訟活動的強制措施。強調程式的強制性與法律授權性,需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關于提訊時限、手續等規定。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74條。
英文對應譯法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
Interrogate after transfer(通用表述,但缺乏法律精确性)。
使用場景與程式要求
主要適用于刑事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階段:
來源:《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52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56條。
與相關術語的區分
來源:《中國司法大辭典》,吉林人民出版社。
注:因專業法律術語的權威解釋多源自正式出版物或法規條文,此處引用來源以國内權威法律工具書及現行法律法規為準,未提供網頁鍊接以确保信息準确性。
“提訊”是法律術語,指辦案機關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監禁的罪犯從羁押場所提出并進行審問的過程。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程式目的等方面詳細解釋:
提訊是刑事訴訟中關鍵環節,貫穿案件偵查、起訴和審判全程,既體現法律嚴肅性,也需嚴格遵循程式正義。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實務操作,可參考《刑事訴訟法》及華律網等專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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