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itting in chamber
inner; inside; within
【醫】 end-; endo-; ento-; in-; intra-
cognizance; hear; inquisition; judge; try
【經】 hearing
庭内審理(tíng nèi shěn lǐ)是法律術語,指在法院或其他法定審判場所内,由審判人員依照法定程式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正式司法活動。其核心特征包括:
場所特定性
審理必須在法院審判庭或其他依法設立的法庭(如仲裁庭)内進行,區别于“庭外調解”“私下和解”等非正式解決方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确規定開庭審理需在法庭完成。
程式法定性
嚴格遵循訴訟法規定的步驟,包括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最後陳述等環節,确保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實現。英文對應術語為"court hearing" 或"trial",強調正式性和程式約束(如《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 "hearing" 為司法或行政機構主持的正式程式)。
主體權威性
由法官、仲裁員等具有法定職權的審判人員主持,體現國家司法權或準司法權的行使。英文表述需區分場景:法院審理常用"in-court proceedings",仲裁場景則用"in-person arbitration hearing"。
效力終局性
庭内審理形成的裁判文書(判決書、裁決書)具有法律強制力,區别于庭外和解協議的契約效力。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adjudication”(裁判)特指通過正式司法程式作出的決定。
權威參考來源:
“庭内審理”通常指在法庭内部按照法定程式對案件進行的正式審查和處理,是司法審判的核心環節。以下是具體解釋及流程:
“審理”指司法機關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進行審查、裁決的過程。庭内審理強調在法庭這一特定場所内,由法官主持并遵循法定程式的正式審理形式。
根據法律實踐,庭内審理一般包含以下步驟:
開庭準備
書記員核對當事人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宣布案由及合議庭成員,告知訴訟權利義務。
法庭調查
包括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環節。例如公訴人宣讀起訴書,雙方展示證據并辯論證據效力。
法庭辯論
雙方圍繞争議焦點展開辯論,闡述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觀點。
最後陳述/發言
刑事案件由被告人作最後陳述,民事案件由雙方作最後意見總結。
合議庭評議與宣判
審判人員退庭秘密評議,最終當庭或擇期宣判。
庭内審理需遵循《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程式法規定,确保當事人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權)。其核心目标是通過公開、規範的司法程式查明事實并作出公正裁決。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條或案例細節,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法律條文或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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