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nunciation of appeal
【法】 abandonment of appeal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在法律術語中,"放棄上訴權"指訴訟當事人自願終止向上級法院提出異議的法定程式,其對應的英文概念為"waiver of the right to appeal"。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時可在15日内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該權利的放棄需滿足三個要件:
英美法系中的對應規則可見《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38(d),強調放棄上訴需符合"knowing and voluntary"标準。實務中常見于商事仲裁協議、離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當事人通過預先約定排除二審程式來提升糾紛解決效率。
權威參考來源:
放棄上訴權是指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上訴權利,導緻該權利自動喪失的法律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權利屬性
上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允許對一審判決不服時向上一級法院請求重新審理。該權利可自主決定是否行使,無需審批。
放棄形式
包括兩種:
判決生效
放棄上訴權後,一審判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需履行判決内容。
權利不可逆
上訴期屆滿後,即使當事人反悔,法院也不再受理上訴申請。
期滿後撤回上訴
若上訴期滿後申請撤回,需由二審法院審查原判是否合法、適當,通過後方可撤回。
非自願放棄的救濟
若因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放棄上訴權,理論上可尋求救濟,但實踐中需提供充分證據,相關法律依據尚不明确。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律條文及司法實踐解釋,具體個案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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