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提供證據的”對應英文短語為"provide evidence" 或形容詞性表達"evidentiary",其核心含義指為支持某一主張或事實而提交相關信息或材料的行為或屬性。以下為具體釋義及權威參考依據:
動詞短語:提供證據 (provide evidence)
例:原告需向法庭提供證據支持其索賠主張。
來源:《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紙質版第9版)"evidence" 詞條。
形容詞:提供證據的 (evidentiary)
例:法官排除了不具可采性的提供證據的文件。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紙質版)"evidentiary" 詞條。
在司法體系中,“提供證據的”常關聯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
來源:美國法律信息研究所《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Dictionary》舉證責任條目(可訪問官網查詢)。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定義“evidence”為:
"Something that tends to prove or disprove the existence of an alleged fact。"
(用以證實或反駁某一主張事實的材料。)
來源:紙質版第11版,第673頁。
劍橋學術詞典 (Cambridge Academic Content Dictionary)
強調證據的提供需符合可采性規則:
"Evidence must be relevant and legally obtained to be admissible in court."
(證據須具備相關性且合法獲取,方可在法庭采納。)
來源:劍橋詞典官網 "evidence" 詞條(可線上驗證)。
綜合參考:《朗文法律詞典》(紙質版)相關條目。
以上釋義整合多部權威法律及語言詞典,确保學術嚴謹性。實際應用中需結合具體語境選擇對應表述。
“提供證據”是法律訴訟中的核心概念,指當事人為證明自身主張而向法庭提交相關事實材料的活動。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形式要求及法律後果四方面詳細解釋:
根據和,提供證據是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通過提交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材料,證明其主張合法性的行為。基本原則包括:
根據(華律網):
提供證據是訴訟中維護權益的關鍵步驟,需遵循法定形式、主動履行舉證責任。若證據不足或形式不合規,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結果。更多細節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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