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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追償英文解釋翻譯、提出追償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file a claim for recovery

分詞翻譯:

提出的英語翻譯:

bring forward; advance; lodge; put forward; raise; set forth; submit
【經】 propose; put in; submission; submit

追的英語翻譯:

chase; go after; pursue; recall; seek; trace

償的英語翻譯:

repay

專業解析

"提出追償"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在法律關系中,當一方(債權人)認為另一方(債務人)未履行義務或造成損害時,正式、主動地要求對方進行賠償或補償的行為。其核心在于主張法定的或約定的賠償權利。從漢英詞典和法律實務角度,可詳細解析如下:


一、漢語法律釋義

  1. "提出"的含義

    指主動發起、正式主張的行為。在法律程式中,這通常表現為提交書面索賠函、向法院/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仲裁申請等正式法律行動。它強調行為的主動性和正式性,區别于私下協商。

  2. "追償"的法律内涵

    • 權利基礎:基于合同違約、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法定或約定事由(如《民法典》第1182條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
    • 對象範圍:可指向直接責任人(如侵權方)、擔保人(如《民法典》第392條保證責任),或特定情形下的第三方(如保險代位求償)。
    • 目的:填補損失,恢複債權人的經濟利益平衡。

二、英語對應術語與解析

英語中,"提出追償"的精準表述需結合具體語境:

  1. 通用譯法:

    • Lodge a claim for recovery

      例:The creditor lodged a claim for recovery against the debtor.

      (強調正式提出賠償請求)

    • Assert a right to compensation

      例:The insured asserted a right to compensation from the insurer.

      (強調主張法定權利)

  2. 細分場景譯法:

    • 合同違約:File a claim for damages (基于損失賠償)
    • 侵權責任:Demand restitution for tortious acts (針對侵權行為)
    • 保險領域:Exercise subrogation rights (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三、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1182條: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産損失的賠償标準。
    • 第392條:保證擔保中追償權的行使條件。

      (注:具體條款可通過全國人大官網法律數據庫查詢)

  2.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Recovery"為:"通過法律程式獲得應付款項或損害賠償"(The obtaining of a right to something by a judgment or decree)。

    (來源:法律出版社權威譯本)

  3. Black's Law Dictionary

    對"Claim"的解釋:"主張財産權或金錢權利的法律依據"(A legal demand for compensation, benefits, or property)。

    (來源:Thomson Reuters出版,國際公認法律詞典)


四、典型應用場景


"提出追償"的本質是權利人依法定程式主動主張經濟補償,其英語表述需根據權利基礎(合同/侵權/法定)選擇精準術語,如"lodge a claim for recovery"或"assert a right to compensation"。該行為需嚴格遵循實體法與程式法要求,确保主張的合法性。

網絡擴展解釋

“提出追償”指在特定法律關系下,一方履行義務後,依法向責任方主張償還或賠償的行為。其核心是權利主體通過法定程式要求責任方承擔經濟責任。具體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1. 法律性質與依據
    追償權是法律賦予的債權請求權,常見于連帶債務、保險代位求償、保證責任等場景。例如:

    • 連帶債務人履行超出自身份額後,可依據《民法典》第519條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 保證人代償債務後,可依據《民法典》第700條向主債務人追償。
  2. 適用場景

    • 保險領域:保險人賠付被保險人後,可代位向事故責任第三方追償(如、5所述);
    • 債務擔保:擔保機構或保證人代償債務後,可向主債務人追償;
    • 國家賠償:行政機關賠償後,可向違法履職的公務員追償。
  3. 行使條件

    • 需存在明确的法律關系(如合同、侵權等);
    • 追償方已實際履行義務(如支付賠償金、清償債務);
    • 責任方對損失負有法定或約定責任。
  4. 限制與時效

    • 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如連帶債務人追償時需保留債權人權利);
    • 時效通常為2年,如保險代位追償自事故發生日起算。
  5. 實踐意義
    追償制度平衡了多方權益,既避免義務人因代償受損,又确保責任最終由過錯方承擔,體現公平原則(綜合、7、11)。

提示:具體追償程式需結合案件類型及證據,建議通過司法途徑或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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