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ender offer
bring forward; advance; lodge; put forward; raise; set forth; submit
【經】 propose; put in; submission; submit
【法】 offer; pollicitation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提出要約”指當事人一方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相對人作出的、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核心要素與英文術語對應如下:
意思表示明确性
要約需包含成立合同的全部必要條款(如标的、數量、價格),且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約束的意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需“内容具體确定”(來源:北大法寶《民法典》條文)。
英文術語解析
“提出要約”對應英文法律術語"make an offer"(《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A proposal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to be bound by specified terms)。其法律效力在于,受要約人(offeree)一旦有效承諾(acceptance),合同即成立(來源: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區别于“要約邀請”(invitation to treat)——如拍賣公告、招标文件等僅為締約準備行為,“提出要約”具有直接訂立合同的法律約束力(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來源:Westlaw學術數據庫)。
要約是合同訂立過程中的關鍵步驟,指一方當事人(要約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另一方(受要約人)發出包含具體條件的意思表示,表明其願意在對方接受時受該條件約束。以下是詳細解析:
法律定義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需滿足兩個核心條件:
與要約邀請的區别
要約邀請(如廣告、招标公告)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本身無法律約束力。
主體適格
要約人需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且為特定主體。
明确的締約意圖
必須直接表達訂立合同的意願,而非一般商業洽談。
向特定對象發出
通常需針對具體受要約人(如特定企業),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出可能構成要約邀請。
内容完整且确定
需包含足以成立合同的核心條款(如标的、價款、履行方式),避免模糊表述。
送達生效
要約需實際到達受要約人控制範圍(如郵箱、辦公場所)方能生效。
有效要約:甲向乙發送郵件稱“以每噸5000元出售鋼材100噸,款到發貨”,包含标的、數量、價格和履行方式,構成有效要約。
無效情形:丙在廣告中稱“本店商品價格優惠,歡迎選購”,因未指定具體交易條件,屬于要約邀請。
(注:以上内容綜合等網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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