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ed of arrangement
intercede; make peace; mediate
【經】 conciliation; mediation
writ
【法】 office-copy; writ
調解文書是争議雙方在第三方調解下達成和解協議後形成的法律文件,其核心功能是記錄調解結果并賦予其可執行效力。在漢英對照語境中,"調解文書"對應英文術語為mediation agreement 或conciliation instrument,其法律效力在中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33條明确規定。
從文書構成看,完整調解文書需包含三大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特别強調,涉外調解文書必須采用中英對照文本(Chinese-English bilingual version),且以中文文本為準。國際調解機構如國際争議解決研究院(IDRI)建議,調解文書應參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調解規則》第14條制定執行條款。
權威法律數據庫LexisNexis指出,有效的調解文書須經雙認證程式(dual authentication):既要有調解員簽名,也要在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确認。這種雙重保障機制使其具備與法院判決同等的強制執行效力。
調解文書是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合法協議制作的法律文件,主要用于确認雙方協商結果并賦予其強制執行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調解文書(通常指調解書)是法院對當事人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确認的正式法律文件。它既是雙方協商結果的記錄,也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體現,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本内容
包括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需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法院印章。
制作依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法院需在調解協議達成後制作調解書。
實體效力
确認當事人争議的法律關系,雙方不得再就同一事實提起訴訟。
程式效力
調解書生效後,訴訟程式終結,且不可上訴。
執行效力
與判決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高效解決糾紛
通過自願協商減少訴訟環節,提升司法效率。
促進履行
因協議基于雙方合意,當事人更傾向于主動履行。
如需進一步了解調解書與裁定書、判決書的區别,可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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