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赦(Special Pardon)是國家元首或最高權力機關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刑罰執行的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和第八十條,特赦決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并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其法律效力僅免除刑罰執行,不消除犯罪記錄,區别于普通赦免和大赦。
從漢英詞典角度,“特赦”對應的英文為“special pardon”,強調對特定群體或個人的寬宥,例如2019年中國為慶祝建國70周年實施的第九次特赦,覆蓋四類服刑人員。美國憲法中,“pardon”則由總統行使,適用範圍更廣。
特赦需滿足嚴格條件,如罪犯無再犯風險、釋放後無社會危害性等,體現法治原則與人道主義平衡。曆史上,中國曾于1959年、1975年等時期實施特赦,均基于特定曆史背景和政治意義。
特赦是指國家元首或最高權力機關對已判刑的特定犯罪人免除或減輕刑罰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特赦屬于赦免制度的一種,其核心是赦免刑罰但不消除犯罪記錄。被特赦者若再犯罪,仍可能構成累犯。與大赦不同,特赦針對特定個體而非群體。
我國曆史上曾實施七次特赦(1959-1975年),主要針對:
特征 | 特赦 | 大赦 |
---|---|---|
對象 | 特定個體 | 某類全體罪犯 |
法律效果 | 僅免刑不免罪 | 罪與刑同時消除 |
適用頻率 | 相對常見 | 現代國家極少采用 |
注:以上内容綜合自《憲法》及我國特赦實踐,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全國人大相關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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