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赦(Special Pardon)是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特赦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其法律效力仅免除刑罚执行,不消除犯罪记录,区别于普通赦免和大赦。
从汉英词典角度,“特赦”对应的英文为“special pardon”,强调对特定群体或个人的宽宥,例如2019年中国为庆祝建国70周年实施的第九次特赦,覆盖四类服刑人员。美国宪法中,“pardon”则由总统行使,适用范围更广。
特赦需满足严格条件,如罪犯无再犯风险、释放后无社会危害性等,体现法治原则与人道主义平衡。历史上,中国曾于1959年、1975年等时期实施特赦,均基于特定历史背景和政治意义。
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对已判刑的特定犯罪人免除或减轻刑罚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特赦属于赦免制度的一种,其核心是赦免刑罚但不消除犯罪记录。被特赦者若再犯罪,仍可能构成累犯。与大赦不同,特赦针对特定个体而非群体。
我国历史上曾实施七次特赦(1959-1975年),主要针对:
特征 | 特赦 | 大赦 |
---|---|---|
对象 | 特定个体 | 某类全体罪犯 |
法律效果 | 仅免刑不免罪 | 罪与刑同时消除 |
适用频率 | 相对常见 | 现代国家极少采用 |
注:以上内容综合自《宪法》及我国特赦实践,完整法律条文可参考全国人大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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