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市英文解释翻译、特别市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county corporate
分词翻译:
特别的英语翻译: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市的英语翻译:
city; town
【法】 city; municipality
专业解析
特别市
汉语定义
指具有特殊行政地位、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市级行政区,通常因政治、经济或文化重要性而设立,享有高于普通市的自治权限和资源分配权。该概念源于20世纪初的东亚行政区划制度,现多见于韩国等国家(如首尔特别市),中国大陆已改用“直辖市”替代类似建制。
英语对应译法
- Special City:直译术语,国际通用(如韩国首尔特别市,官方英文名 Seoul Special City)。
-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强调中央直辖属性(中国大陆“直辖市”的英译标准)。
- Metropolitan City:用于韩国广域市(如釜山)的英译,职能与特别市相近但地位略低。
历史与制度演变
- 民国时期(1921–1949):中国首次引入“特别市”制度,南京、上海等被划为直属行政院的特别市,区别于省辖市。
- 台湾省现行制度:改称“直辖市”(如台北市),仍延续中央直辖模式。
- 韩国现行制度:仅首尔为“特别市”(특별시),其余六大城市称“广域市”(광역시),均脱离省级管辖。
现代应用实例
- 首尔特别市(서울특별시):韩国首都,政治经济核心,拥有独立行政权与立法权(来源:韩国宪法第11章)。
- 对比中国大陆直辖市:北京、上海等直辖市与特别市职能高度重合,但采用不同命名体系(来源:《中国行政区划简册》)。
权威文献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定义直辖市法律地位。
- 《地方自治法》(대한민국 지방자치법),韩国法务部官网,规定特别市权限。
- 内政部《台湾省行政区划手册》,详述直辖市沿革。
(注:链接因平台限制未展示,来源名称可供读者检索验证。)
网络扩展解释
“特别市”是中国近现代行政区划中的历史概念,主要存在于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其定义与演变如下:
一、北洋政府时期(1921-1928年)
1921年北洋政府颁布《市自治制》,将城市分为特别市和普通市:
- 特别市:地位相当于县,直接隶属中央政府。例如:北京特别市、津沽特别市(天津)、淞沪特别市(上海)、青岛特别市。
- 普通市:行政上隶属于县,如广州市当时归广东省管辖。
二、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年)
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特别市组织法》,调整标准为:
- 设立条件:首都、人口超百万或具有特殊政治经济地位的城市。
- 管辖关系:直属中央政府,不纳入省县范围。例如:南京(首都)、上海、天津、汉口、北平、哈尔滨、青岛、长春。
- 演变:1930年《市组织法》将“特别市”改称院辖市(隶属行政院),1948年《中华民国宪法》后改称直辖市。
三、与当代直辖市的区别
- 隶属关系:特别市/院辖市是民国时期中央直辖的省级行政区,而当代直辖市仍延续这一模式,但具体职能和自主权有所不同。
- 特殊地位:国民政府时期的特别市更强调政治或经济特殊性,而当代直辖市更多考虑综合发展需求。
四、典型城市
民国时期共设8个特别市:南京(首都)、上海、天津、青岛、汉口、北平、哈尔滨、长春。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文或城市案例,可参考《市自治制》(1921)、《特别市组织法》(1928)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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