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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市英文解释翻译、特别市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county corporate

分词翻译:

特别的英语翻译: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市的英语翻译:

city; town
【法】 city; municipality

专业解析

特别市

汉语定义

指具有特殊行政地位、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市级行政区,通常因政治、经济或文化重要性而设立,享有高于普通市的自治权限和资源分配权。该概念源于20世纪初的东亚行政区划制度,现多见于韩国等国家(如首尔特别市),中国大陆已改用“直辖市”替代类似建制。

英语对应译法

  1. Special City:直译术语,国际通用(如韩国首尔特别市,官方英文名 Seoul Special City)。
  2.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强调中央直辖属性(中国大陆“直辖市”的英译标准)。
  3. Metropolitan City:用于韩国广域市(如釜山)的英译,职能与特别市相近但地位略低。

历史与制度演变


现代应用实例


权威文献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定义直辖市法律地位。
  2. 《地方自治法》(대한민국 지방자치법),韩国法务部官网,规定特别市权限。
  3. 内政部《台湾省行政区划手册》,详述直辖市沿革。

(注:链接因平台限制未展示,来源名称可供读者检索验证。)

网络扩展解释

“特别市”是中国近现代行政区划中的历史概念,主要存在于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其定义与演变如下:

一、北洋政府时期(1921-1928年)

1921年北洋政府颁布《市自治制》,将城市分为特别市和普通市:

二、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年)

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特别市组织法》,调整标准为:

三、与当代直辖市的区别

四、典型城市

民国时期共设8个特别市:南京(首都)、上海、天津、青岛、汉口、北平、哈尔滨、长春。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文或城市案例,可参考《市自治制》(1921)、《特别市组织法》(1928)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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