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contract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carry out; fulfil; go through; implementation; perform
【經】 execution; implement; perform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特别履行的契約”對應的英文術語為Specific Performance of Contract,指當合同一方違約時,法院強制違約方實際履行合同義務(而非僅賠償金錢)的衡平法救濟措施。其核心特征與適用條件如下:
衡平法救濟
源于英美法系衡平法院,當普通法的金錢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失時,法院可強制違約方按約定履行義務。例如,在涉及土地、古董等獨特标的物的合同中,金錢無法替代實際履行價值 。
依據:《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359。
與損害賠償的區别
普通法默認救濟為金錢賠償(Damages),而特别履行需滿足“賠償不足”(Inadequacy of Damages)标準,常見于标的物具獨特性(Uniqueness)的案件 。
參考:英國《1979年貨物買賣法》第52條。
标的物不可替代
如不動産、家族遺産、定制藝術品等,其獨特性使市場無法提供等價替代品 。
案例:Ryan v. Mutual Tontine Westminster Chambers* (強制履行房屋修繕義務)。
履行具有可行性
法院需确信強制履行可執行(如交付房産),若涉及持續監督(如長期服務合同)則通常不予支持 。
依據:《美國統一商法典》§2-716(1)。
原告行為無瑕疵
原告需證明自身已履行或準備履行合同義務(Clean Hands原則),且未有不合理延遲(Laches) 。
在中文法律文本中,“特别履行”多用于翻譯英美法概念,而中國《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繼續履行”與之功能相似,但適用範圍更廣(不限于獨特标的物),且無需通過衡平法審查 。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
“Specific Performance”詞條(法律出版社,2003年)。
American Law Institute, §359-360.
第107條、110條(違約責任與繼續履行)。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引用網頁鍊接,以上來源僅标注文獻名稱,實際撰寫時可補充權威法律數據庫鍊接如Westlaw或北大法寶。)
“特别履行的契約”是一個結合法律術語和合同概念的表達,需從以下兩方面綜合理解:
契約是雙方或多方基于法律習慣訂立的協議,明确彼此權利義務,通常以書面形式呈現(如合同、條約等)。其核心特點包括:
特别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是一種法律救濟手段,指當一方違約時,法院強制其按原合同履行義務。其適用需滿足以下條件:
該表述可能指兩種情形:
示例:房屋買賣合同中,若賣方拒絕過戶,買方可通過訴訟要求法院強制賣方完成産權轉移(而非僅賠償損失)。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程式細節,建議參考《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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