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contract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carry out; fulfil; go through; implementation; perform
【经】 execution; implement; perform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经】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特别履行的契约”对应的英文术语为Specific Performance of Contract,指当合同一方违约时,法院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而非仅赔偿金钱)的衡平法救济措施。其核心特征与适用条件如下:
衡平法救济
源于英美法系衡平法院,当普通法的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法院可强制违约方按约定履行义务。例如,在涉及土地、古董等独特标的物的合同中,金钱无法替代实际履行价值 。
依据:《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359。
与损害赔偿的区别
普通法默认救济为金钱赔偿(Damages),而特别履行需满足“赔偿不足”(Inadequacy of Damages)标准,常见于标的物具独特性(Uniqueness)的案件 。
参考: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52条。
标的物不可替代
如不动产、家族遗产、定制艺术品等,其独特性使市场无法提供等价替代品 。
案例:Ryan v. Mutual Tontine Westminster Chambers* (强制履行房屋修缮义务)。
履行具有可行性
法院需确信强制履行可执行(如交付房产),若涉及持续监督(如长期服务合同)则通常不予支持 。
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2-716(1)。
原告行为无瑕疵
原告需证明自身已履行或准备履行合同义务(Clean Hands原则),且未有不合理延迟(Laches) 。
在中文法律文本中,“特别履行”多用于翻译英美法概念,而中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继续履行”与之功能相似,但适用范围更广(不限于独特标的物),且无需通过衡平法审查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
“Specific Performance”词条(法律出版社,2003年)。
American Law Institute, §359-360.
第107条、110条(违约责任与继续履行)。
(注:因搜索结果未提供可引用网页链接,以上来源仅标注文献名称,实际撰写时可补充权威法律数据库链接如Westlaw或北大法宝。)
“特别履行的契约”是一个结合法律术语和合同概念的表达,需从以下两方面综合理解:
契约是双方或多方基于法律习惯订立的协议,明确彼此权利义务,通常以书面形式呈现(如合同、条约等)。其核心特点包括:
特别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是一种法律救济手段,指当一方违约时,法院强制其按原合同履行义务。其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该表述可能指两种情形:
示例:房屋买卖合同中,若卖方拒绝过户,买方可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强制卖方完成产权转移(而非仅赔偿损失)。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程序细节,建议参考《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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