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 hoc court; special session; special special tribunal
特别法庭(Special Tribunal)是司法體系中為處理特定類型案件或應對特殊社會需求而設立的臨時性或專門性司法機構。其核心特征體現在管轄權、組成結構和法律依據的特殊性上。從漢英法律詞典角度解析,該術語對應英文表述包含"special court"與"ad hoc tribunal"兩種形式,前者強調專門性,後者側重臨時性。
在法律實踐中,特别法庭主要分為兩種類型:
這類法庭的設立須符合三項基本法律原則:法定管轄範圍限定原則、司法獨立性原則、程式特殊性原則。其裁決效力與普通法院具有同等強制力,但審理周期通常較常規司法程式縮短30%-50%。
參考文獻:
“特别法庭”是指為審理特定類型案件或處理特殊司法需求而設立的專門性、臨時性司法機構。其定義和形式在不同曆史背景及司法體系中有所差異,具體可從以下層面理解:
專門性與臨時性
特别法庭通常針對特定案件或某類特殊事件設立,任務完成後即撤銷。例如,1980年中國設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專門審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案件審結後該法庭隨即解散。
特殊管轄權
其管轄範圍限于特定案件或領域,如戰争罪、反人類罪等國際罪行,或國内重大政治案件。例如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ECCC)專門審理紅色高棉時期的國際刑事犯罪。
設立方式靈活
可分為兩種模式:一是經聯合國安理會授權設立(如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二是主權國家自行組建(如中國特别法庭)。
國際刑事特别法庭
如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ECCC),由聯合國與柬埔寨政府合作成立,融合國際法與國内法程式,處理種族屠殺等國際罪行。
國内特别法庭
包括:
曆史案例中的特别法庭
如南京國民政府時期設立的特别法庭,依據特别法實行法西斯審判制度。
對比項 | 特别法庭 | 普通法庭 |
---|---|---|
存續時間 | 臨時性,案件審結後撤銷 | 常設性 |
管轄範圍 | 特定案件或事件 | 廣泛的一般性案件 |
法律依據 | 特别法或國際協議 | 常規法律體系 |
人員任命 | 常由立法機構或國際組織特别任命 | 按常規司法程式任命 |
特别法庭在高效處理複雜案件的同時,也可能引發對司法獨立性的質疑。例如宗教裁判所曾被描述為“人間地獄”,但部分曆史細節需謹慎考據。現代特别法庭(如ECCC)則更注重國際合作與程式合法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某類特别法庭的運作細節,可參考上述來源中的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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