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 hoc court; special session; special special tribunal
特别法庭(Special Tribunal)是司法体系中为处理特定类型案件或应对特殊社会需求而设立的临时性或专门性司法机构。其核心特征体现在管辖权、组成结构和法律依据的特殊性上。从汉英法律词典角度解析,该术语对应英文表述包含"special court"与"ad hoc tribunal"两种形式,前者强调专门性,后者侧重临时性。
在法律实践中,特别法庭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这类法庭的设立须符合三项基本法律原则:法定管辖范围限定原则、司法独立性原则、程序特殊性原则。其裁决效力与普通法院具有同等强制力,但审理周期通常较常规司法程序缩短30%-50%。
参考文献:
“特别法庭”是指为审理特定类型案件或处理特殊司法需求而设立的专门性、临时性司法机构。其定义和形式在不同历史背景及司法体系中有所差异,具体可从以下层面理解:
专门性与临时性
特别法庭通常针对特定案件或某类特殊事件设立,任务完成后即撤销。例如,1980年中国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专门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案件审结后该法庭随即解散。
特殊管辖权
其管辖范围限于特定案件或领域,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国际罪行,或国内重大政治案件。例如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ECCC)专门审理红色高棉时期的国际刑事犯罪。
设立方式灵活
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设立(如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二是主权国家自行组建(如中国特别法庭)。
国际刑事特别法庭
如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ECCC),由联合国与柬埔寨政府合作成立,融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程序,处理种族屠杀等国际罪行。
国内特别法庭
包括:
历史案例中的特别法庭
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设立的特别法庭,依据特别法实行法西斯审判制度。
对比项 | 特别法庭 | 普通法庭 |
---|---|---|
存续时间 | 临时性,案件审结后撤销 | 常设性 |
管辖范围 | 特定案件或事件 | 广泛的一般性案件 |
法律依据 | 特别法或国际协议 | 常规法律体系 |
人员任命 | 常由立法机构或国际组织特别任命 | 按常规司法程序任命 |
特别法庭在高效处理复杂案件的同时,也可能引发对司法独立性的质疑。例如宗教裁判所曾被描述为“人间地狱”,但部分历史细节需谨慎考据。现代特别法庭(如ECCC)则更注重国际合作与程序合法性。
如需进一步了解某类特别法庭的运作细节,可参考上述来源中的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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