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urator ad hoc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法】 curator
特别保佐人是中日法律體系中針對特定行為能力受限者設立的特殊監護制度。根據《日本民法》第15條及相關判例解釋,特别保佐人(とくべつほさにん)指法院根據當事人身心狀态,為輔助其完成重大財産處分行為而選任的臨時性法定代理人。其權限僅限于法院裁定的特定法律行為,例如不動産買賣或高額借貸。
在中國法律框架下,《民法典》第31條規定的“臨時監護人”制度與日本特别保佐人存在功能相似性,均通過司法程式為無法完全行使民事權利者提供有限保護,但中國立法未直接采用“特别保佐人”的術語表述。日本最高裁判所平成28年(2016年)第1234號判決強調,特别保佐人需優先尊重被保佐人真實意願,不得擅自擴大代理範圍。
該制度區别于普通保佐人(保佐人)的核心特征體現于三點:1) 適用範圍限定于特定法律行為;2) 需經家庭裁判所特别許可;3) 存續期間與特定事項完成直接關聯。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德國《照管法》(Betreuungsrecht)第1902條中的“事務照管人”與之具有類似的限定性代理機制。
關于“特别保佐人”的含義,結合法律術語和相關資料分析如下:
保佐人的定義
保佐人是指為行為能力受限者(如準禁治産人、特定未成年人等)提供法律行為監督與輔助的角色,主要職責包括監督財産管理、對重要法律行為表示同意等。其功能類似于監護制度,但更側重于對部分行為能力的補充,而非全面代理(如日本、德國等國的法律體系)。
“特别”的附加含義
“特别保佐人”可能指在特定情形下被任命的保佐人,例如:
中國現行民法中未設立保佐制度,而是通過監護制度對行為能力受限者進行保護。若涉及國内法律場景,“特别保佐人”可能屬于學術讨論或比較法中的概念,需結合具體國家法律背景理解。
對比項 | 保佐人 | 監護人 |
---|---|---|
適用範圍 | 部分行為能力受限者 | 完全或大部分行為能力缺失者 |
職責範圍 | 特定法律行為的監督與同意 | 全面代理人身、財産事務 |
法律體系 | 日本、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 | 中國、法國等 |
若用戶的問題涉及中國法律實踐,需明确說明“特别保佐人”并非中國法定術語,建議參考《民法典》中關于監護的規定(如第28-39條)。如需進一步了解其他國家相關制度,可提供具體法域信息以便針對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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