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urator ad hoc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法】 curator
特别保佐人是中日法律体系中针对特定行为能力受限者设立的特殊监护制度。根据《日本民法》第15条及相关判例解释,特别保佐人(とくべつほさにん)指法院根据当事人身心状态,为辅助其完成重大财产处分行为而选任的临时性法定代理人。其权限仅限于法院裁定的特定法律行为,例如不动产买卖或高额借贷。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民法典》第31条规定的“临时监护人”制度与日本特别保佐人存在功能相似性,均通过司法程序为无法完全行使民事权利者提供有限保护,但中国立法未直接采用“特别保佐人”的术语表述。日本最高裁判所平成28年(2016年)第1234号判决强调,特别保佐人需优先尊重被保佐人真实意愿,不得擅自扩大代理范围。
该制度区别于普通保佐人(保佐人)的核心特征体现于三点:1) 适用范围限定于特定法律行为;2) 需经家庭裁判所特别许可;3) 存续期间与特定事项完成直接关联。国际比较法研究显示,德国《照管法》(Betreuungsrecht)第1902条中的“事务照管人”与之具有类似的限定性代理机制。
关于“特别保佐人”的含义,结合法律术语和相关资料分析如下:
保佐人的定义
保佐人是指为行为能力受限者(如准禁治产人、特定未成年人等)提供法律行为监督与辅助的角色,主要职责包括监督财产管理、对重要法律行为表示同意等。其功能类似于监护制度,但更侧重于对部分行为能力的补充,而非全面代理(如日本、德国等国的法律体系)。
“特别”的附加含义
“特别保佐人”可能指在特定情形下被任命的保佐人,例如:
中国现行民法中未设立保佐制度,而是通过监护制度对行为能力受限者进行保护。若涉及国内法律场景,“特别保佐人”可能属于学术讨论或比较法中的概念,需结合具体国家法律背景理解。
对比项 | 保佐人 | 监护人 |
---|---|---|
适用范围 | 部分行为能力受限者 | 完全或大部分行为能力缺失者 |
职责范围 | 特定法律行为的监督与同意 | 全面代理人身、财产事务 |
法律体系 | 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 中国、法国等 |
若用户的问题涉及中国法律实践,需明确说明“特别保佐人”并非中国法定术语,建议参考《民法典》中关于监护的规定(如第28-39条)。如需进一步了解其他国家相关制度,可提供具体法域信息以便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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