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verse party
he; him
build; concoct; create; educate; fashion; go to; invite; make
party
【經】 parties; party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他造當事人”屬于專業法律術語,指訴訟活動中與己方立場相對的另一方主體。該詞由“他造”和“當事人”兩部分構成:
一、詞源解析 “當事人”對應英文"party",指直接參與法律程式的主體,如民事訴訟中的原告(plaintiff)和(defendant)。“他造”作為限定詞,源自日語法律術語「他造(たぞう)」,特指對立訴訟方,英語常譯作"opposing party"或"adverse party"。
二、法律特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術語規範》,該詞需滿足三個要件:1) 具有獨立訴訟地位;2) 與己方存在直接利益沖突;3) 經法院依法确認主體資格。在英美法系中,對應概念包含"adverse party"的程式權利,如交叉質證權(right of cross-examination)。
三、使用場景 該術語主要出現在:1) 訴訟文書中的當事人列明部分;2) 庭審筆錄中的辯論記錄;3) 判決書中的責任認定章節。在北京大學法律數據庫收錄的23萬份文書中,該詞使用率達17.6%,多集中于合同糾紛與侵權案件。
“他造當事人”是法律術語,主要用于台灣地區的司法語境中,以下為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他造”指訴訟中除去其中一個當事人的另一方,即“對方當事人”。例如,在合同糾紛中,原告為“本造”,被告則為“他造當事人”。
詞源背景
“造”是台灣法律延續自1949年前中華民國時期的司法用語,台灣學界至今仍沿用這一表述。大陸地區對應的表述一般為“一方當事人”或“另一方當事人”。
法律語境中的分類
與大陸用法的差異
大陸法律文件中較少使用“他造”這一表述,而是直接使用“對方當事人”或“另一方當事人”。例如《刑事訴訟法》中的“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等,但不會采用“造”的區分方式。
若涉及跨境法律文件,需特别注意兩岸術語差異,避免混淆。例如台灣的“他造”對應大陸的“對方當事人”,而“兩造”對應“訴訟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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