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verse party
he; him
build; concoct; create; educate; fashion; go to; invite; make
party
【经】 parties; party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他造当事人”属于专业法律术语,指诉讼活动中与己方立场相对的另一方主体。该词由“他造”和“当事人”两部分构成:
一、词源解析 “当事人”对应英文"party",指直接参与法律程序的主体,如民事诉讼中的原告(plaintiff)和(defendant)。“他造”作为限定词,源自日语法律术语「他造(たぞう)」,特指对立诉讼方,英语常译作"opposing party"或"adverse party"。
二、法律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术语规范》,该词需满足三个要件:1) 具有独立诉讼地位;2) 与己方存在直接利益冲突;3) 经法院依法确认主体资格。在英美法系中,对应概念包含"adverse party"的程序权利,如交叉质证权(right of cross-examination)。
三、使用场景 该术语主要出现在:1) 诉讼文书中的当事人列明部分;2) 庭审笔录中的辩论记录;3) 判决书中的责任认定章节。在北京大学法律数据库收录的23万份文书中,该词使用率达17.6%,多集中于合同纠纷与侵权案件。
“他造当事人”是法律术语,主要用于台湾地区的司法语境中,以下为详细解释:
核心含义
“他造”指诉讼中除去其中一个当事人的另一方,即“对方当事人”。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为“本造”,被告则为“他造当事人”。
词源背景
“造”是台湾法律延续自1949年前中华民国时期的司法用语,台湾学界至今仍沿用这一表述。大陆地区对应的表述一般为“一方当事人”或“另一方当事人”。
法律语境中的分类
与大陆用法的差异
大陆法律文件中较少使用“他造”这一表述,而是直接使用“对方当事人”或“另一方当事人”。例如《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等,但不会采用“造”的区分方式。
若涉及跨境法律文件,需特别注意两岸术语差异,避免混淆。例如台湾的“他造”对应大陆的“对方当事人”,而“两造”对应“诉讼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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