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ke bribes
corrupt; have an insatiable desire for
bribes; spoils; stolen goods
"贪赃"是汉语法律术语,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该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定义为"利用职权非法接受贿赂或财物"(第七版,商务印书馆)。对应的英文翻译为"to accept bribes"或"corruption",常见于法律文本中表述为"embezzlement and bribery"(《汉英法律词典》,外文出版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涉案金额达3万元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法律概念包括:
法学界将贪赃行为分为直接受贿、间接受贿和事后受贿三种类型(王作富《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该行为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属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制的重点对象。
“贪赃”一词的详细解释如下:
基本含义
指官吏利用职权贪污受贿,非法获取财物。该词多用于描述官员违法获取利益的行为,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
词语结构
以上内容综合了古籍、文学作品及权威词典的释义。如需更完整的文献例句或历史演变,可进一步查阅相关典籍或法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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