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ivil power
all; gather into one; interconnected system; together; tube-shaped part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統法權"(tǒng fǎ quán)是法律術語中具有特殊曆史語境的概念,其核心含義指特定國家通過條約或協定在他國領土上行使司法管轄權的制度。該詞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常對應以下兩種譯釋: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域外司法管轄權)
特指19世紀至20世紀初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在中國實施的"領事裁判權"制度。例如英國《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3年)規定,英國公民在華涉訴案件由英國領事審理。這種司法特權嚴重侵害了中國司法主權,直至1943年《中美新約》《中英新約》籤署才被廢除。
Legal Unification Authority(法律統一實施權)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擴展解釋為"中央政府确保法律在全國範圍内統一解釋與執行的憲制權力",這層含義常見于聯邦制國家的憲法實踐,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至上條款"(Supremacy Clause)确立聯邦法律優先原則。
雙重含義的形成源于該詞在中西法律碰撞中的特殊演變:既包含殖民時期的不平等司法特權,也涉及現代國家法治統一的理論維度。國際法學者費正清在《劍橋中國史》中指出,該術語的複雜性正體現了近代中國法律轉型的曆史軌迹。
關于“統法權”這一表述,目前可查的權威資料中并未直接提及該術語。但結合“法權”的通用定義及相關語境,可進行以下分析:
法權的核心含義
根據現有資料,法權(Legal Authority)主要指法律賦予的權力或法定權利,包含兩方面内涵:
對“統法權”的可能解讀
該詞可能為以下概念的誤寫或組合:
使用建議
若需準确解釋特定術語,建議:
注:當前分析基于“法權”的既有定義推導,如需進一步驗證“統法權”概念,請提供更具體的語境或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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