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ivil power
all; gather into one; interconnected system; together; tube-shaped part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医】 method
【经】 law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统法权"(tǒng fǎ quán)是法律术语中具有特殊历史语境的概念,其核心含义指特定国家通过条约或协定在他国领土上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该词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常对应以下两种译释: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域外司法管辖权)
特指19世纪至20世纪初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实施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例如英国《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3年)规定,英国公民在华涉诉案件由英国领事审理。这种司法特权严重侵害了中国司法主权,直至1943年《中美新约》《中英新约》签署才被废除。
Legal Unification Authority(法律统一实施权)
《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扩展解释为"中央政府确保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解释与执行的宪制权力",这层含义常见于联邦制国家的宪法实践,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至上条款"(Supremacy Clause)确立联邦法律优先原则。
双重含义的形成源于该词在中西法律碰撞中的特殊演变:既包含殖民时期的不平等司法特权,也涉及现代国家法治统一的理论维度。国际法学者费正清在《剑桥中国史》中指出,该术语的复杂性正体现了近代中国法律转型的历史轨迹。
关于“统法权”这一表述,目前可查的权威资料中并未直接提及该术语。但结合“法权”的通用定义及相关语境,可进行以下分析:
法权的核心含义
根据现有资料,法权(Legal Authority)主要指法律赋予的权力或法定权利,包含两方面内涵:
对“统法权”的可能解读
该词可能为以下概念的误写或组合:
使用建议
若需准确解释特定术语,建议:
注:当前分析基于“法权”的既有定义推导,如需进一步验证“统法权”概念,请提供更具体的语境或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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