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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imate cause是什麼意思,proximate cause的意思翻譯、用法、同義詞、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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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詞典

  • 近因;直接原因

  • 例句

  • The proximate cause is the recession.

    收歸國有的近因是經濟衰退。

  • But the Fed's action was only a proximate cause.

    不過,美聯儲的舉措隻是一個直接原因。

  • The proximate cause was one of especial singularity.

    最直接的原因是特殊的奇點之一。

  • However, in our law the 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is not not clear.

    然而在我國法律中近因原則均未得以沒有明确的規定。

  • Chapter three interprets the common sense standard of proximate cause.

    第三章為保險近因適用之常識标準。

  • 同義詞

  • |immediate cause/efficient amse;近因;直接原因

  • 專業解析

    在法律領域,近因(Proximate Cause) 是一個核心概念,用于确定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足夠緊密的法律聯繫,從而認定行為人對該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它超越了單純的事實因果關系(Factual Cause),側重于法律政策上的可歸責性和可預見性。

    其詳細含義與核心要素包括:

    1.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Legal Causation):

      • 近因解決的是,即使行為确實是損害發生的事實原因(“若無則不”條件),該行為是否在法律上應被視為損害發生的充分原因。
      • 它涉及價值判斷和政策考量,旨在限制無限延伸的責任鍊條,防止行為人因極其遙遠或不可預見的後果而承擔責任。例如,甲過失撞傷乙,乙在去醫院途中被閃電擊中身亡。甲的行為是乙受傷的事實原因,但乙被雷擊死亡通常不被視為甲的過失行為的近因,因為該結果過于離奇且不可預見【美國法律學會《侵權法重述(第二版)》§ 430, 評注】。
    2. 可預見性(Foreseeability):

      • 這是判斷近因的關鍵标準。損害的類型或發生方式是否在行為人過失行為發生時,可以被一個理性人合理預見?
      • 如果損害是行為人行為可預見的後果,則通常認為存在近因。例如,司機魯莽駕駛撞倒行人,行人受傷是司機行為的可預見且直接的後果,構成近因【案例:Palsgraf v. Long Island Railroad Co., 248 N.Y. 339 (1928) 确立了可預見性在近因判斷中的核心地位】。
      • 反之,如果損害極其異常、巧合或行為人完全無法預見,則可能切斷近因鍊條。
    3. 介入原因(Intervening Cause)與替代原因(Superseding Cause):

      • 在初始過失行為發生後,可能會有新的獨立事件(介入原因)加入到因果鍊條中。
      • 如果這個介入原因是可預見的,它通常不會切斷初始行為與最終損害之間的近因關系。例如,甲過失導緻乙受傷,乙在尋求合理醫療救治過程中因醫生輕微過失導緻傷勢加重。醫生的過失通常是可預見的介入原因,甲仍需對乙的總損害負責。
      • 如果介入原因是異常、高度獨立且不可預見的(替代原因),它可能切斷近因鍊條,使初始行為人免于對替代原因造成的額外損害負責。例如,甲過失輕微傷乙後,乙在回家路上被恐怖襲擊炸死。恐怖襲擊通常被視為不可預見的替代原因,切斷甲與乙死亡之間的近因關系【重述§ 442】。
    4. 責任範圍(Scope of Liability):

      • 近因原則也用于界定行為人應承擔責任的範圍。行為人通常隻對由其行為引起的、且處于該行為制造的風險範圍内的損害負責。
      • 如果損害雖然由行為引起,但發生的機制或損害的性質完全超出了該行為所制造的風險範圍,則可能不存在近因。例如,甲過失将乙的貴重花瓶撞落在地,花瓶未碎但砸中乙的腳導緻其骨折。花瓶損壞是風險範圍内的損害(近因成立),但乙的腳骨折是否屬于同一風險範圍需具體分析【參見《侵權法重述(第三版):有形及精神損害責任》§ 29】。

    與“事實原因(Cause-in-Fact)”的區别:

    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法律為合理分配責任而設立的一道“閘門”。它要求損害不僅是行為人過失行為的直接或間接結果(事實原因),更必須是該行為在通常情況下可預見的、未被不可預見的異常事件所替代的、且處于行為制造的風險範圍内的後果。其核心在于法律上的可歸責性和公平性。

    權威參考來源:

    1. 康奈爾法學院法律信息研究所 (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 LII): 提供對“proximate cause”的清晰定義和解釋,強調其與事實原因的區别及可預見性的核心作用。
    2. 美國法律學會《侵權法重述》系列 (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Torts):特别是《侵權法重述(第二版)》和《侵權法重述(第三版):有形及精神損害責任》,是闡述近因原則及其適用标準(如可預見性、介入原因)最權威的學理文件。§§ 430-461 (第二版) 和 § 29 (第三版) 尤其相關。
      • 《重述》本身可在ALI官網或Westlaw/LexisNexis等法律數據庫查閱。
    3. 經典判例:Palsgraf v. Long Island Railroad Co.:此案是确立可預見性作為近因判斷核心要素的标志性案例,常被引用和讨論。
      • 判例全文可在法律數據庫(如CourtListener, Justia)或案例教科書找到。
    4. 英國最高法院判例(UK Supreme Court Judgments):在普通法系下,英國最高法院(及其前身上議院)的判決對近因原則(在英國常稱“Remoteness of Damage”)有重要闡述,如 Overseas Tankship (UK) Ltd v Morts Dock & Engineering Co Ltd (The Wagon Mound)AC 388,确立了損害類型需可預見的規則。
      • 判例可在英國最高法院官網或BAILII數據庫查閱。

    網絡擴展資料

    在法律術語中,"proximate cause"(近因)是一個關鍵概念,其解釋如下:

    一、核心定義 指在法律上被認為與損害結果存在直接關聯,且具有可歸責性的主要原因。它不一定是時間或空間上最近的原因,而是根據法律判斷應當承擔責任的最關鍵因素。

    二、與immediate cause的區别

    三、法律應用特征

    1. 實質性判斷:需符合"若無此原因則結果不會發生"的實質因果關系(but-for原則)
    2. 可預見性:損害結果應在行為人合理預見範圍内
    3. 保險法應用:保險理賠中用于判定承保風險與損失的直接關聯性,如火災險中認定火源是否屬于承保範圍。

    四、典型案例 如美國聯邦儲備***政策引發市場動蕩的案例中,政策調整雖非直接觸發市場波動的即時操作,但因具有決定性影響力,會被認定為proximate cause。

    該術語在侵權法、保險法、刑法等領域均有重要應用,具體判定需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合理關聯性"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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