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交關系
Britain and Argentina reopened diplomatic relations.
英國和阿根廷重新建立了外交關系。
Britain threatened to break off diplomatic relations.
英國威脅說要斷絕外交關系。
The two countries resumed normal diplomatic relations.
這兩個國家恢複了正常的外交關系。
Greece has established full diplomatic relations with Israel.
希臘已經和以色列建立了全面的外交關系。
They will discuss the possible renewal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他們将讨論恢複外交關系的可能性。
|foreign relations/diplomatic ties;外交關系
diplomatic relations(外交關系)指兩個主權國家之間通過正式協議建立、并依據國際法準則維持的官方聯繫框架。其核心在于國家間通過指定代表(如大使、外交使團)進行和平溝通、談判與合作,以處理共同關心的事務、解決争端并促進雙邊利益。該術語包含以下關鍵要素:
法律基礎與相互承認:外交關系的建立需基于兩國政府間的正式協議(通常通過互換照會或籤署條約),意味着雙方互相承認對方為主權國家,并願意在平等基礎上交往。這是國家間開展正式政治、經濟、文化等全方位互動的前提 。
(來源:《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2條,聯合國條約集)
互設外交代表機構:建立外交關系後,兩國通常會互設大使館(Embassy,由大使領導)或高級專員公署(High Commission,英聯邦國家間)。這些機構是國家在對方領土的官方代表,負責執行外交職能,如信息收集、政策溝通、公民保護及促進合作 。
(來源:《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3條,聯合國條約集)
外交特權與豁免:為确保外交代表有效履行職務而不受駐在國法律程式幹擾,國際法(主要是《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賦予外交人員及其館舍特定的特權與豁免權,包括人身不可侵犯、館舍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及稅收豁免等 。
(來源:《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22-36條,聯合國條約集)
核心功能與目的:
(來源:聯合國憲章第一章宗旨與原則,聯合國官網)
Diplomatic relations 是國際社會有序運行的基石,它通過制度化的官方聯繫,為主權國家提供了在相互尊重主權平等的基礎上,以和平、合法方式處理國際事務、增進共同利益的正式機制。其法律框架和實踐規範主要由《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等國際條約确立和維護 。
(綜合來源: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相關文件,聯合國官網)
“Diplomatic relations”(外交關系)是國際法中的核心術語,指主權國家之間通過正式協議建立的外交互動與合作關系,通常以互派常駐外交使團為标志。以下是詳細解析:
提示:若需了解特定國家間建交細節(如協議籤署時間、合作領域等),可參考國際組織或外交部發布的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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