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刑徒奴隶,服劳役的犯人。《管子·轻重乙》:“今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而不守。”《后汉书·隗嚣传》:“民坐挟铜炭,没入钟官,徒隶殷积,数十万人。”《三国演义》第六三回:“﹝ 彭羕 ﹞因直言触忤 刘璋 ,被 璋 髠钳为徒隶,因此短髮。”
(2).专指狱卒。 汉 司马迁 《报任少卿书》:“当此之时,见狱吏则头枪地,视徒隶则正惕息。”
徒隶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内涵的复合词,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本义指服劳役的罪犯与奴隶
这是“徒隶”最核心的含义。“徒”在古代常指被判处强制劳役的刑徒(如《说文解字》释“徒”为“步行也”,引申指服劳役者);“隶”本指奴隶、贱役(如《说文解字》释“隶”为“附箸也”,指附属之人)。两者结合,“徒隶”特指因犯罪而被罚作苦役的刑徒以及地位低贱、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群体。他们是古代社会最底层的劳动者,常从事筑城、修路、采矿等繁重体力劳动。例如《汉书·惠帝纪》载:“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此处“徒隶”即指被征发服劳役的刑徒和奴隶。
引申指地位卑贱的差役或仆从
随着词义演变,“徒隶”有时也泛指地位低下、供人驱使的差役、仆从。虽然其身份不一定都是罪犯或奴隶,但在社会等级观念中,他们被视为卑贱之人。例如清代小说中可能用“徒隶”来指称衙门里的低等差役。
“徒隶”一词主要承载了古代中国社会等级制度和刑罚制度的信息,其核心意义是指因犯罪而服劳役的刑徒和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他们是社会的最底层。引申义则泛指地位卑贱、供人驱使的差役或仆从。这个词在现代汉语中已不常用,但在阅读古籍或研究古代社会制度时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参考来源:
“徒隶”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主要有两层含义:
刑徒奴隶,服劳役的犯人
指因犯罪被判处劳役的犯人,属于社会底层群体。例如:
专指狱卒
在特定语境下,也可指监狱中的看守人员。例如:
部分网络解释(如“徒弟学习隶书”)属于误读,需结合权威历史文献理解其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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