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urning books and burying Confucian scholars alive] 指秦始皇焚烧典籍、坑杀儒生之事——亦作“燔书坑儒”
亦作“ 焚典坑儒 ”。 秦始皇 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博士 淳于越 根据古制,建议分封子弟。丞相 李斯 反对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学诽谤朝政,建议除 秦 记、医药、卜筮、种树书外,民间所藏《诗》《书》和诸子百家书一律焚毁;谈论《诗》《书》者处死;以古非今者族诛;学习法令者以吏为师。 始皇 采纳这一建议。次年,方士、儒生求仙药不得, 卢生 等又逃亡, 始皇 怒,在 咸阳 坑杀诸生四百六十馀人。这一事件史称“焚书坑儒”。见《史记·秦始皇本纪》。《<尚书>序》:“ 秦始皇 灭先代典籍,焚书坑儒,天下学士逃难解散。” 明 张居正 《杂著》:“苟见 扶苏 之諫焚书坑儒,遂以为贤,而不知乱 秦 者, 扶苏 也。”《明成化说唱词话丛刊·花关索出身传》:“ 秦皇 独霸诸侯城,焚典坑儒丧圣文。” ********* 《思想犯罪》:“在我国历史上,压迫思想的模范人物殆莫善于焚书坑儒的 秦始皇 。”亦省作“ 焚坑 ”。 唐 李商隐 《赠送前刘五经映三十四韵》:“屋壁餘无几,焚坑逮可伤。” 清 李渔 《奈何天·软诓》:“避 秦 翻恐被 秦 收,那焚坑法网难轻漏。”
“焚书坑儒”是中国历史上秦始皇为加强思想控制而实施的两项重大事件,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深远影响。从汉语词典角度解释如下:
一、词义解析
“焚书坑儒”由“焚书”与“坑儒”两个动宾短语并列构成:
二、历史背景与事件经过
秦统一六国后,为巩固集权统治,采纳丞相李斯建议,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政策,压制百家争鸣的思想局面。
秦始皇下令焚烧《诗》《书》、百家语及六国史书(医药、卜筮、农书除外),仅保留秦国官方藏书(《史记·秦始皇本纪》:“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
因方士侯生、卢生讥讽始皇并逃亡,秦始皇迁怒于京城儒生,以“为妖言以乱黔首”罪名坑杀四百六十余人(《史记·秦始皇本纪》:“使御史悉案问诸生……皆坑之咸阳”)。
三、历史影响与评价
四、权威文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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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书坑儒”是中国秦朝时期(公元前213年-前212年)由秦始皇发起的两项重大历史事件,旨在加强思想控制,巩固中央集权。以下是详细解释:
焚书坑儒(fén shū kēng rú)原指焚烧书籍、活埋儒生,后泛指对文化和知识分子的摧残。其核心含义为通过极端手段压制思想自由,强化统治权威。
事件 | 内容 |
---|---|
焚书 | 除《秦记》及实用书籍外,民间所藏儒家经典、诸子百家著作均被收缴焚毁。 |
坑儒 | 以“诽谤朝政”罪名,将儒生、方士活埋于咸阳,以儆效尤。 |
如今,“焚书坑儒”多用于比喻压制言论自由、迫害知识分子的行为,强调对文化多样性的破坏。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或争议细节,可参考《史记·秦始皇本纪》及权威历史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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