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ystem of fixed output to households] 把农业产量包到每个农户的一种制度
包产到户制,是中国农村在特定历史时期推行的一种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核心是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并明确约定承包户应完成的产量(或产值)指标以及相应的责任与权益。它被视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之一和重要发展阶段。
从汉语词典及农业经济术语的角度,其详细含义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核心定义与承包关系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生产队)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等主要生产资料,按照一定的原则(如人口、劳动力比例)分包给农户家庭使用。农户(承包户)在承包期内享有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同时必须承担完成预先约定的农产品产量(或产值)任务的义务。完成包产任务后,超出部分通常归农户所有,未完成部分则需承担相应责任。这体现了“包工、包产、包费用”和“超产奖励、减产赔偿”的原则。
核心特征:“三包一奖”
经营自主权与自负盈亏 在保证完成包产任务和遵守国家政策(如统购统销)的前提下,农户有权自主决定生产安排、劳力调配和具体的耕作方法。农户对承包经营的结果(盈亏)承担主要责任,即“自负盈亏”。这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责任心。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村或村民小组)所有,农户获得的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种“两权分离”是包产到户制乃至整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根本特征。
历史地位与意义 包产到户制主要在中国农村改革初期(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广泛推行,是突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克服平均主义“大锅饭”弊端的关键性改革措施。它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为中国经济改革的序幕拉开了重要篇章。后来,包产到户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演变为更稳定、更强调农户自主权的“包干到户”(即“大包干”,典型形式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并最终统一规范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参考来源:
包产到户制是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核心是将土地等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自主经营,具体解释如下:
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留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将耕地、农作物及部分养殖业任务分配到农户家庭,由农户独立负责生产、管理并承担盈亏责任。集体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农户需完成规定的产量指标,超产部分归己,减产则需赔偿。
该制度起源于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率先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成为全国农村改革的模板。1980年代,这一政策被正式推广,成为中国农村经济体制转型的关键举措。
“包产到户制”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均强调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体现“责、权、利结合”的原则。
如需更详细的历史案例或政策文件,可参考来源网页(如、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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