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拷打。《法苑珠林》卷九二:“我是汝夫,为取婆六十钱,枉及合家浪受楚拷。”
“楚拷”是古代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与刑讯、拷问相关。根据《汉语大词典》记载,“楚”本指荆木制成的刑具,《礼记·学记》有“夏楚二物,收其威也”之说,后引申为责罚之意;“拷”则为刑讯逼供的行为,《魏书·刑罚志》载“拷不逾四十九”。二者合称“楚拷”,特指古代以荆杖等刑具实施的审讯方式。
该词多出现于司法文献与公案文学,如明代《醒世恒言》第三十回“那盗犯吃拷不过,只得招成”,侧面印证其作为司法术语的实用性。其近义词“拷楚”见于《宋史·刑法志》,表述为“诸狱具枷、杻、钳、锁、笞、杖、拷楚”,说明该词在法典中的规范性用法。
需注意“楚拷”与“捶楚”存在语义差异,后者泛指杖击体罚,如《汉书·路温舒传》所载“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而前者更侧重司法程序中的刑讯环节。
“楚拷”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chǔ kǎo,其基本含义为拷打,特指古代刑罚中的严酷审讯或虐待。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更完整释义,可参考《法苑珠林》或《汉语大词典》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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