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密令侦查缉捕的罪犯。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疑犯》:“上司衙门密访,行牌坐名擒拿者,谓之访犯。” 清 姚廷遴 《记事拾遗》:“ 明 朝人命强盗及万恶访犯,新犯死罪,皆三推六问,情真罪当,始上长枷监候。”
访犯是一个在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需从构词法和历史语境角度分析。“访”本义为咨询、调查,《说文解字》释作“泛谋曰访”,《汉语大词典》引申有查访、侦察之意[来源1];“犯”则指触犯法律的行为,《古代汉语词典》定义为“干触禁令”。二字组合后,“访犯”特指古代司法程序中需要追查缉捕的犯罪嫌疑人,多出现于明清律例文书,如《大明律》中“凡访犯未获,捕役不得销案”的记载[来源2]。
该词具有三个语义特征:1)主体为官府立案侦查的对象,区别于普通嫌疑人;2)需履行法定缉捕程序,如《清会典》载“州县访犯具报按察使司备案”;3)常与“缉拿”“通缉”构成固定搭配,如《刑案汇览》中“督抚访犯,行文各省协拿”。现代法律术语中已鲜见使用,但在研究古代司法制度时仍具重要价值[来源3]。
“访犯”是一个汉语词汇,在不同语境中有以下两种解释: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福惠全书》《记事拾遗》等清代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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