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奸恶逆乱。《汉书·师丹传》:“ 丹 恶逆暴著,虽蒙赦令,不宜有爵邑,请免为庶人。”《隋书·李密传》:“不追 诸葛瞻 之忠诚,乃为 霍禹 之恶逆。” 明 何良俊 《四友斋丛说·史四》:“是时 瑾 ( 刘瑾 )之恶逆方炽,不闻 野亭 有所论列。”
(2).古代刑律十恶大罪之一。指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死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的人。《资治通鉴·后晋高祖天福元年》:“ 延臣 言 彦珣 杀母,杀母恶逆不可赦。” 胡三省 注:“律有十恶,杀父母者恶逆,恩赦之所不原。” 宋 苏轼 《缴进张诚一词头状》:“使诚有之,虽肆诸市朝,犹不为过。使诚无之,亦当为 诚一 辨明。缘事係恶逆不道,非同寻常罪犯,可以不尽根究。”参阅《唐律疏议·名例》。
恶逆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和伦理内涵的复合词,其释义需结合字源、历史语境及权威典籍综合阐释:
本义指罪过、凶暴,《说文解字》释为“过也”,引申为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
原意为“不顺”,《广雅》注“逆,乱也”,特指违背伦常秩序,如子抗父、臣叛君。
恶逆指严重悖逆人伦的极端犯罪行为,尤以亲属间的暴力侵害为核心特征。其传统定义包含两重维度:
在历代法典中,“恶逆”为十恶之四,具体涵盖以下行为(据《唐律疏议·名例律》):
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此定义被《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沿袭,成为传统刑法的核心罪名之一。
当代语境中,“恶逆”仍保留对极端背德行为的批判性描述,但已脱离具体法律罪名范畴,多见于历史文献研究或伦理批判文本。
注:因未检索到可验证的在线文献数据库链接,暂提供权威纸质文献信息供溯源。
“恶逆”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特定罪名,其含义和演变如下:
词义构成
“恶”指极端恶劣,“逆”指悖逆伦常。合指严重违背人伦道德的犯罪行为。
法律范畴
属于“十恶”重罪中的第四项,涵盖两种行为:
起源
隋唐定型
隋《开皇律》正式纳入“十恶不赦”,唐律延续此规定,明确将范围扩大到旁系尊长。
刑罚极重
一经定罪通常处以死刑(如斩首),且不得赦免。如后晋时期李彦珣杀母案,群臣主张“恶逆不可赦”。
司法程序特殊
该罪名体现古代“亲亲尊尊”的宗法制度,通过严惩亲属相犯行为维护家族伦理秩序。其立法逻辑基于“穷恶尽逆,绝弃人伦”的伦理判断。
提示:以上内容综合了汉典、史书案例等权威来源,若需查看具体法律条文或完整案例,可参考《唐律疏议》《资治通鉴》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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