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奸惡逆亂。《漢書·師丹傳》:“ 丹 惡逆暴著,雖蒙赦令,不宜有爵邑,請免為庶人。”《隋書·李密傳》:“不追 諸葛瞻 之忠誠,乃為 霍禹 之惡逆。” 明 何良俊 《四友齋叢說·史四》:“是時 瑾 ( 劉瑾 )之惡逆方熾,不聞 野亭 有所論列。”
(2).古代刑律十惡大罪之一。指毆打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死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的人。《資治通鑒·後晉高祖天福元年》:“ 延臣 言 彥珣 殺母,殺母惡逆不可赦。” 胡三省 注:“律有十惡,殺父母者惡逆,恩赦之所不原。” 宋 蘇轼 《繳進張誠一詞頭狀》:“使誠有之,雖肆諸市朝,猶不為過。使誠無之,亦當為 誠一 辨明。緣事係惡逆不道,非同尋常罪犯,可以不盡根究。”參閱《唐律疏議·名例》。
惡逆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倫理内涵的複合詞,其釋義需結合字源、曆史語境及權威典籍綜合闡釋:
本義指罪過、兇暴,《說文解字》釋為“過也”,引申為嚴重違背道德的行為。
原意為“不順”,《廣雅》注“逆,亂也”,特指違背倫常秩序,如子抗父、臣叛君。
惡逆指嚴重悖逆人倫的極端犯罪行為,尤以親屬間的暴力侵害為核心特征。其傳統定義包含兩重維度:
在曆代法典中,“惡逆”為十惡之四,具體涵蓋以下行為(據《唐律疏議·名例律》):
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此定義被《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例》沿襲,成為傳統刑法的核心罪名之一。
當代語境中,“惡逆”仍保留對極端背德行為的批判性描述,但已脫離具體法律罪名範疇,多見于曆史文獻研究或倫理批判文本。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線上文獻數據庫鍊接,暫提供權威紙質文獻信息供溯源。
“惡逆”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特定罪名,其含義和演變如下:
詞義構成
“惡”指極端惡劣,“逆”指悖逆倫常。合指嚴重違背人倫道德的犯罪行為。
法律範疇
屬于“十惡”重罪中的第四項,涵蓋兩種行為:
起源
隋唐定型
隋《開皇律》正式納入“十惡不赦”,唐律延續此規定,明确将範圍擴大到旁系尊長。
刑罰極重
一經定罪通常處以死刑(如斬首),且不得赦免。如後晉時期李彥珣殺母案,群臣主張“惡逆不可赦”。
司法程式特殊
該罪名體現古代“親親尊尊”的宗法制度,通過嚴懲親屬相犯行為維護家族倫理秩序。其立法邏輯基于“窮惡盡逆,絕棄人倫”的倫理判斷。
提示:以上内容綜合了漢典、史書案例等權威來源,若需查看具體法律條文或完整案例,可參考《唐律疏議》《資治通鑒》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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