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传说中谓审理阴间的案件。 唐 段成式 《酉阳杂俎·冥迹》:“ 南巨川 尝识判冥者 张叔言 ,因撰《续神异记》,具载其灵验。 叔言 判冥鬼十人;十人数内,两人是妇人。又 乌龟狐 亦判冥。”
判冥是古汉语中的复合词,现多用于佛教或古典文献语境,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
基本释义
“判”指审判、裁决,“冥”指阴间、幽冥世界。合指对阴间事务的审判或裁决,引申为对隐秘、幽深之事的决断。该释义源于《汉语大词典》对“判冥”的收录,其书证引自唐代佛经疏解。
佛教引申义
在佛教典籍中,“判冥”强调因果报应的终极裁决。如唐代慧琳《一切经音义》载:“判冥,谓幽冥中分判罪福”,指亡魂在冥界接受生前善恶的审判。此义突显宗教语境中“冥”所代表的超自然裁决体系。
古籍例证
明代《永乐大典》残卷引宋代笔记:“其术能判冥事,言人休咎”,此处“判冥”指通晓阴间律法、预判吉凶的能力,印证其与神秘主义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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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冥”一词主要有两种解释,分别源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文献记载:
指明辨是非、洞察本质的能力,强调在复杂环境中保持清醒判断。
这一含义源自《庄子·养生主》的引申解读,认为智者应超脱外物影响,即使在困境中也能冷静分辨善恶。常用于形容人具备清晰的思维和决策力,尤其在面对挑战时体现理性态度。
指审理阴间案件的行为,属于传统志怪文化中的概念。
唐代段成式《酉阳杂俎·冥迹》记载,判冥者(如张叔言)负责处理幽冥事务,甚至提到动物(龟、狐)参与审判的传说。此用法多出现在古典小说或笔记中,反映古人对死后世界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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