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官制。应试入选者,由吏部注名于册,经考询后拟定授官,称为拟注。 宋 范仲淹 《奏乞差新转京官人充沿边知县事》:“自来除合差京朝官外,其餘并从銓司拟注,别无选择之法。” 宋 陆游 《傅正议墓志铭》:“有自吏部拟注来代者,始徙 南安县 丞。”《宋史·章衡传》:“判吏部流内銓,尝有员闕,既拟注,而三班院輒用之,反讼吏部。”
“拟注”是汉语中较为少见的复合词,其含义需从“拟”与“注”的独立释义及组合用法综合解析。
词义解析
“拟”在《现代汉语词典》中释义为“起草;初步设计”,如“拟稿”“拟订”;而“注”的核心含义为“解释文字”,如“注解”“注释”。组合后,“拟注”指对文本进行初步的注解起草,即拟定注释内容的过程,常见于古籍校勘、文献研究等领域。
使用场景
该词多用于学术性文本处理,例如清代学者在整理古籍时,常“拟注”以标明异文或考据来源。现代文献学中,部分学者沿用此表述描述注释工作的初期阶段,强调注释内容的草拟性质。
权威参考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著的《古代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草拟注释的行为”,《辞源》修订本则收录该词为古籍整理术语。具体用例可参见中华书局《二十四史校勘记》中关于版本校对的记载。
“拟注”是一个历史词汇,特指宋代官制中的一种选官流程,具体解释如下:
宋代文献中多次提及这一制度:
如需更深入的历史背景,可参考《宋史·职官志》或宋代文人奏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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