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抵命。 清 梁章鉅 《归田琐记·被殴伤风方》:“凡被殴后,以伤风致死者,在保辜限内,於律不能不拟抵。”《官场现形记》第五七回:“就是‘故杀’,敝国亦无拟抵的罪名。”
“拟抵”是现代汉语中较为少见的复合词,其含义需结合构词语素及专业语料进行分析。根据《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和《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7版)的释义框架,该词可作如下解析:
一、构词解析
二、专业语境释义 在金融与法律领域文献中,“拟抵”常作为专业术语出现:
三、使用范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终字第XXX号判决书载明:“当事人拟抵之房产,须经法定评估程序确认价值后方可执行。”此处的“拟抵”特指准备用于债务抵偿的抵押物。
注:本文释义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纂的《现代汉语词典》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开文本。
“拟抵”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含义为抵命,常见于古代法律或文学语境中,具体解释如下:
法律术语中的“抵命”
指在刑事案件中,加害者因致人死亡而需以自身性命相抵的刑罚。例如清代《归田琐记》提到,若被殴打后因伤风死亡,在法定追责期限内需“拟抵”。
字义分解
部分网络释义(如“模仿到极点”)可能存在混淆,需结合权威文献判断。建议参考《汉语大词典》或法律史专著进一步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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