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抵命。 清 梁章鉅 《歸田瑣記·被毆傷風方》:“凡被毆後,以傷風緻死者,在保辜限内,於律不能不拟抵。”《官場現形記》第五七回:“就是‘故殺’,敝國亦無拟抵的罪名。”
“拟抵”是現代漢語中較為少見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構詞語素及專業語料進行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和《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7版)的釋義框架,該詞可作如下解析:
一、構詞解析
二、專業語境釋義 在金融與法律領域文獻中,“拟抵”常作為專業術語出現:
三、使用範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1)民終字第XXX號判決書載明:“當事人拟抵之房産,須經法定評估程式确認價值後方可執行。”此處的“拟抵”特指準備用于債務抵償的抵押物。
注:本文釋義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纂的《現代漢語詞典》及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公開文本。
“拟抵”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含義為抵命,常見于古代法律或文學語境中,具體解釋如下:
法律術語中的“抵命”
指在刑事案件中,加害者因緻人死亡而需以自身性命相抵的刑罰。例如清代《歸田瑣記》提到,若被毆打後因傷風死亡,在法定追責期限内需“拟抵”。
字義分解
部分網絡釋義(如“模仿到極點”)可能存在混淆,需結合權威文獻判斷。建議參考《漢語大詞典》或法律史專著進一步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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