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汉 代里官治事的处所名。《周礼·地官·里宰》“以岁时合耦于耡” 汉 郑玄 注:“耡者,里宰治处也,若今街弹之室,於此合耦,使相佐助。” 贾公彦 疏:“ 汉 时在街置室,检弹一里之民。” 明 杨慎 《丹铅总录·宫室·申明亭》:“ 赵明诚 《金石録跋》:‘ 昆阳 城中 汉 街弹碑。’不知街弹为何语……盖 周 名锄, 汉 名街弹之室,今之申明亭也。” 章炳麟 《代议然否论》:“凡以州部集民,不为丛脞,夫至众者莫如农圃, 汉 世街弹之制,集县民而致之,今虽不可试行,借观农人之纳丁漕,分期赴县,率十餘日而竣。”
(2).指街谈巷议。 清 周亮工 《答榕城士民兼寄靖公弟》诗:“巷语难回白士怒,街弹敢为逐臣悲。” 清 恽敬 《坚白石斋诗集序》:“於是自 乾隆 以来,凡能於诗者,不得不自闢町畦,各尊坛坫。是故 秦 权 汉 尺,以为质古;《山经》《水注》,以为博雅;犛轩竭陀,以为诡逸;街弹春相,以为真率。”参见“ 街谈巷议 ”。
"街弹"是古代汉语中的特殊称谓,最早见于汉代文献,指地方基层行政组织兼具的议事场所。该词由"街"与"弹"组合而成,"街"指百姓聚居的公共空间,"弹"通"单"或"僤",取"共同承担"之意,整体含义为民众共同议事的公共空间。
根据《后汉书·百官志》记载,街弹在汉代承担着"平徭役、息讼争"的基层治理功能,既是调解邻里纠纷的场所,也是商议赋税劳役的公共议事厅。这种制度在东汉应劭《风俗通义》中也有印证,称为"街弹之室,民有讼则判之"的基层治理实践。
在语言演变方面,《说文解字注》指出"弹"字在此语境下应作"僤"解,清代学者段玉裁考证其本义为"众议之所"。现代《汉语大词典》收录该词条时,特别注明其作为古代基层自治组织的特殊含义,并引用《周礼》郑玄注"街弹谓一街之人所共弹治"作为词源佐证。
值得注意的是,该词在东汉碑刻《都乡正街弹碑》中有实物印证,碑文详细记载了街弹制度的运作规则,包括"均赋役""止争讼"等具体职能,这一考古发现为词义研究提供了实物依据。
“街弹”是一个具有历史背景的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释:
指汉代里官(基层官吏)处理事务的场所名称,主要承担治安与行政管理职能。根据的学术考证,街弹是官府设在街里的治安组织,设有街正、街卒等职位,负责交通疏导、训诫违法民众,类似后世的警察机构。这一机构在《周礼》郑玄注中也有印证:“若今街弹之室,於此合耦,使相佐助”()。
清代文学作品中引申为“街谈巷议”,指民间流传的言论或传闻。例如:
该词读音为jiē dàn,现代已不常用,主要见于历史文献和古典文学研究。其机构职能反映了汉代基层治理体系的特点,而文学引申义则体现了汉语词汇的语义演变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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