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挟书律。《新唐书·儒学传下·啖助传赞》:“至 汉 兴,剗挟书令,则儒者肆然讲授,经典寖兴。”参见“ 挟书律 ”。
“挟书令”是中国秦代颁布的一项法令,以下是详细解释:
“挟书令”又称“挟书律”,是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采纳丞相李斯建议后推行的政策,核心内容是禁止私人收藏《诗》《书》及诸子百家著作,仅允许官方博士官保留相关典籍。
部分现代语境中,“挟书令”被引申为借书籍名义达成个人目的的行为(如标榜学识),但此用法非历史原义,需结合上下文区分。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史记》《新唐书》等史籍记载。
《挟书令》是一个成语,意指借书阅读后,将书籍隐秘地隐藏起来,不归还给原主人。
《挟书令》的左部分提到了“手”字的相关意义,右部分是“言”字所指的相关概念。根据以上拆分,我们可以得到它的部首是手(扌)和言(讠),它的总笔画数为9画。
《挟书令》一词最早可追溯到南北朝时期的文学作品,《南齐书》中的《偲传》有一句:“挟书令其具随仗退曰:我身已囚恣难倩托庐何不留书重来。”意为“带走这些书,去向对方说:我身陷囹圄,难以借助借口来到你这里。”文中作者也用此句来形容主人公因看完书后不还给原主人而逃避的情景。
繁体字为「挾書令」。
在古时候,汉字的写法与现代有一些不同。对于《挟书令》,古时候一般使用的是底部有“水”字旁的“浈书令”来形容相同的含义。
1. 他常常和朋友挟书令,让人无法借阅他们精选的书籍。
2. 不要挟书令,必须尊重他人的图书分享。
借书、归还、书籍、隐秘、借口
藏书、窃书
借阅、归还
暴征鞭叱笔桶柏林大学剗磢喘咳寸眸达意等赋东庄图钝迟耳报風透讽托佛顶菊覆试傅险更卒官桥河宗欢场见到积淀九垒皲坼均热姱节轹釜灵轨灵爻流奔抡捆马刺门下士面门苗父珉阶强本弱枝千手千眼观音棋错禽鸟曲王让枣推梨散绥神略沈研守军束蒿水浇莲死巴颂语邃房韬旒天难推食望郡无地自处呜呼噫嘻崤谷嚣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