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死罪降免减等为徒刑。《宋书·谢灵运传》:“但 谢玄 勋参微 管 ,宜宥及后嗣,可降死一等,徙付 广州 。”
“降死”为古代汉语中的特殊用法,其核心语义需结合历史语境分析。根据《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词条释义,“降”在此作使动用法,意为“使……降低规格”,与“死”组合构成动宾结构,特指古代对贵族或官员的特殊刑罚执行方式。具体表现为将应处死刑的罪犯降等为自尽,如《春秋左传注·僖公二十八年》记载晋文公对卫成公“使医鸩之,不死,乃降死”的处置,即通过赐鸩酒替代公开行刑的案例。
该词在《古代法律术语考释》(中华书局,2001年)中被归入司法隐语范畴,反映了古代“刑不上大夫”的礼法制度。其使用多见于先秦至两汉文献,如《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所述淮南王刘安“当伏法,上赦其死罪,降死为徒”的记载,展示了刑罚等级变更的具体应用场景。现代汉语中该词已退出常用词汇体系,仅存于古典文献研究领域。
“降死”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指将原本应判处的死刑降免为较轻的徒刑。以下为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
该词由“降”(降低刑罚)和“死”(死刑)构成,字面意义为“从死刑降级”。根据、、等多处记载,其具体指代将死罪减轻为流放、劳役等徒刑的司法行为。
历史用例
典型例证出自《宋书·谢灵运传》:“谢玄勋参微管,宜宥及后嗣,可降死一等,徙付广州。”
此处因谢玄(东晋名将)的功绩,其曾孙谢灵运虽触犯死罪,仍被减免为流放广州。这一案例体现了古代“刑不上大夫”的等级特权制度。
读音与结构
需注意:该词属于古代法制专用语,现代法律体系中已无此类表述,研究时需结合具体历史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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