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死罪降免減等為徒刑。《宋書·謝靈運傳》:“但 謝玄 勳參微 管 ,宜宥及後嗣,可降死一等,徙付 廣州 。”
“降死”為古代漢語中的特殊用法,其核心語義需結合曆史語境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1993年版)詞條釋義,“降”在此作使動用法,意為“使……降低規格”,與“死”組合構成動賓結構,特指古代對貴族或官員的特殊刑罰執行方式。具體表現為将應處死刑的罪犯降等為自盡,如《春秋左傳注·僖公二十八年》記載晉文公對衛成公“使醫鸩之,不死,乃降死”的處置,即通過賜鸩酒替代公開行刑的案例。
該詞在《古代法律術語考釋》(中華書局,2001年)中被歸入司法隱語範疇,反映了古代“刑不上大夫”的禮法制度。其使用多見于先秦至兩漢文獻,如《史記·淮南衡山列傳》所述淮南王劉安“當伏法,上赦其死罪,降死為徒”的記載,展示了刑罰等級變更的具體應用場景。現代漢語中該詞已退出常用詞彙體系,僅存于古典文獻研究領域。
“降死”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指将原本應判處的死刑降免為較輕的徒刑。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該詞由“降”(降低刑罰)和“死”(死刑)構成,字面意義為“從死刑降級”。根據、、等多處記載,其具體指代将死罪減輕為流放、勞役等徒刑的司法行為。
曆史用例
典型例證出自《宋書·謝靈運傳》:“謝玄勳參微管,宜宥及後嗣,可降死一等,徙付廣州。”
此處因謝玄(東晉名将)的功績,其曾孫謝靈運雖觸犯死罪,仍被減免為流放廣州。這一案例體現了古代“刑不上大夫”的等級特權制度。
讀音與結構
需注意:該詞屬于古代法制專用語,現代法律體系中已無此類表述,研究時需結合具體曆史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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