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款服 ”。亦作“欵服”。1.诚心归附。《魏书·神元帝纪》:“始祖召杀之,尽并其众,诸部大人,悉皆欵服。”《旧唐书·任瓌传》:“ 瓌 在 冯翊 积年,人情諳练,愿为一介之使,衔命之关, 同州 已东,必当款伏。” 宋 陆游 《上殿札子》:“ 范仲淹 气压 灵夏 ,故西讨而 元昊 款伏。”
(2).服罪;招认。《南史·范晔传》:“ 徐湛之 上表告状,於是悉出檄书选事及同恶人名手迹,詔收 综 等,并皆款服,唯 曄 不首。”《太平广记》卷一二一引 唐 张鷟 《朝野佥载》:“﹝ 来俊臣 ﹞起谓 兴 曰:‘有内状勘老兄,请兄入此瓮。’ 兴 惶恐叩头,咸即款伏。”《金史·佞幸传·萧裕》:“ 海陵 使宰相问 裕 , 裕 即款伏。”
款伏是一个古汉语词汇,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一、法律层面指认罪行为 该词最早见于《陈书·宣帝纪》,指犯罪者如实供述罪状,属于古代司法术语。据《汉语大词典》记载,款伏即"服罪;认罪"之意,其构词中"款"表示诚恳坦白,"伏"则取屈服之义,二字组合强调对罪行的主动承认。
二、文献学中的异文现象 在古籍校勘领域,款伏亦指文字传抄过程中因形近导致的讹误,如宋代《隶续》提及的"款伏"与"款状"混用案例。这种用法属于文字学范畴,需结合具体文献语境辨析。
该词现代已罕用,但在研究古代法制文献时仍有学术价值。学者多参考《故训汇纂》等工具书进行考释,建议结合《唐律疏议》等法制典籍中的实际用例加深理解。
“款伏”是一个多义古汉语词汇,其含义需结合历史文献和语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两种解释:
指因信服或威慑而真心归顺。常见于史书记载:
指承认罪行或过错,多用于司法语境:
建议结合具体古籍原文判断词义,可通过《魏书》《旧唐书》等史书进一步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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