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款服 ”。亦作“欵服”。1.誠心歸附。《魏書·神元帝紀》:“始祖召殺之,盡并其衆,諸部大人,悉皆欵服。”《舊唐書·任瓌傳》:“ 瓌 在 馮翊 積年,人情諳練,願為一介之使,銜命之關, 同州 已東,必當款伏。” 宋 陸遊 《上殿劄子》:“ 範仲淹 氣壓 靈夏 ,故西讨而 元昊 款伏。”
(2).服罪;招認。《南史·範晔傳》:“ 徐湛之 上表告狀,於是悉出檄書選事及同惡人名手迹,詔收 綜 等,并皆款服,唯 曄 不首。”《太平廣記》卷一二一引 唐 張鷟 《朝野佥載》:“﹝ 來俊臣 ﹞起謂 興 曰:‘有内狀勘老兄,請兄入此甕。’ 興 惶恐叩頭,鹹即款伏。”《金史·佞幸傳·蕭裕》:“ 海陵 使宰相問 裕 , 裕 即款伏。”
款伏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一、法律層面指認罪行為 該詞最早見于《陳書·宣帝紀》,指犯罪者如實供述罪狀,屬于古代司法術語。據《漢語大詞典》記載,款伏即"服罪;認罪"之意,其構詞中"款"表示誠懇坦白,"伏"則取屈服之義,二字組合強調對罪行的主動承認。
二、文獻學中的異文現象 在古籍校勘領域,款伏亦指文字傳抄過程中因形近導緻的訛誤,如宋代《隸續》提及的"款伏"與"款狀"混用案例。這種用法屬于文字學範疇,需結合具體文獻語境辨析。
該詞現代已罕用,但在研究古代法制文獻時仍有學術價值。學者多參考《故訓彙纂》等工具書進行考釋,建議結合《唐律疏議》等法制典籍中的實際用例加深理解。
“款伏”是一個多義古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曆史文獻和語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指因信服或威懾而真心歸順。常見于史書記載:
指承認罪行或過錯,多用于司法語境:
建議結合具體古籍原文判斷詞義,可通過《魏書》《舊唐書》等史書進一步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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