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赋税。订,赋税。《陈书·宣帝纪》:“州郡县长明加甄别,良田废村,随便安处。若輒有课订,即以扰民论。”
“课订”是汉语中的复合词,其含义需结合单字本义及历史用法解析。“课”本义指考核、征收,如《说文解字》释为“试也”,后引申为教学单位或赋税;“订”则指评议、校核,如《广雅》注“平议也”,后衍生出约定之义。二者组合后,“课订”在古籍中多指对赋税、规章的核定,例如明代《万历会计录》记载“课订钱粮,务求均平”,指核查并确定税收额度(参考《汉语大词典》词条)。
现代汉语中,“课订”一词使用较少,仅在部分学术文献中保留“研究商讨”的引申义,例如《近代经济史研究》中提及“课订中外贸易条例”,意为审议制定规则。该词未被《现代汉语词典》及《新华字典》收录,建议结合具体语境判断其语义范畴(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资料)。
“课订”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需结合文献来源具体分析:
古汉语中的赋税含义
根据《陈书·宣帝纪》记载,“课订”指征收赋税,“订”在此处意为赋税。例如原文提到:“若輒有课订,即以扰民论”,强调地方官员不得随意征税扰民。这一用法在历史文献中较为明确,属于古代行政术语。
现代可能的引申义(需谨慎考据)
部分现代资料(如)将其解释为“课程安排已确定”,但此释义缺乏权威文献支撑,可能是将“课”理解为“课程”、“订”理解为“确定”的现代组合,尚未被广泛认可。建议优先参考古籍用法。
“课订”的规范解释应为古代征收赋税,而现代语境中的课程相关释义需结合具体文本谨慎判断。若涉及学术研究,建议直接引用《陈书》等原始文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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