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做佣工。《后汉书·逸民传·梁鸿》:“曾误遗火延及它舍, 鸿 乃寻访烧者,问所去失,悉以豕偿之。其主犹以为少。 鸿 曰:‘无它财,愿以身居作。’主人许之。”
(2).刑法名。罚令囚犯服劳役。《隋书·刑法志》:“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餘并居作。”《旧唐书·刑法志》:“於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元典章·兵部二·隐藏》:“自结按起解申部月日为始,传令本处带镣居作。”
"居作"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在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低,其含义需结合古代文献和权威辞书进行解释。根据《汉语大词典》《辞源》等权威辞书的释义,"居作"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
这是"居作"最核心的法律术语含义。古代司法体系中,对部分罪犯(尤其是轻罪犯或无力缴纳罚金者)判处其在官府指定的场所(如作坊、矿场、驿站等)进行无偿劳动,以此替代刑罚或抵偿债务。该制度可追溯至秦汉时期的"城旦舂"等劳役刑,隋唐时期制度化,如《唐律疏议》规定"犯徒应配居作",宋代称为"配隶",明清时期亦有类似制度。其特点是将罪犯拘禁于特定场所强制劳动,兼具惩罚与剥削性质。
在非法律语境下,"居作"可拆解为"居"(居住)与"作"(劳作),引申为在某地定居并进行生产活动。例如《后汉书·循吏传》载"民安其居作",即描述百姓安居乐业的状态。此用法强调居住与劳动的结合,常见于史书对民生状况的记载,但现代汉语中已被"安居乐业""定居劳作"等短语取代。
引用来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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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作”是一个古汉语词汇,主要有以下两种含义:
指通过劳动换取报酬的雇佣行为。例如《后汉书·逸民传·梁鸿》记载,梁鸿因过失导致火灾后,主动提出“愿以身居作”来赔偿损失,即通过做佣工抵债。这种用法体现了古代劳动抵债的社会形态。
指古代强制囚犯服劳役的刑罚制度。如《隋书·刑法志》提到“余并居作”,《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均指将流放与强制劳役结合的刑罚。这种刑罚兼具惩戒与劳动改造性质。
现代汉语中,“居作”已不常用,但在文学或历史语境中可能出现。例如浙江仙居县以“仙居”为名,衍生出“仙居作为生态养生地”这类现代用法,属于词组的临时组合,并非固定词汇。
(注:以上释义综合了《后汉书》《隋书》等古籍记载,以及现代语境中的延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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