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作的意思、居作的詳細解釋
居作的解釋
(1).做傭工。《後漢書·逸民傳·梁鴻》:“曾誤遺火延及它舍, 鴻 乃尋訪燒者,問所去失,悉以豕償之。其主猶以為少。 鴻 曰:‘無它財,願以身居作。’主人許之。”
(2).刑法名。罰令囚犯服勞役。《隋書·刑法志》:“五歲四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餘并居作。”《舊唐書·刑法志》:“於是又除斷趾法,改為加役流三千裡,居作二年。”《元典章·兵部二·隱藏》:“自結按起解申部月日為始,傳令本處帶鐐居作。”
詞語分解
- 居的解釋 居 ū 住:居住。居民。同居。隱居。居處(?)(.住所;.指生活處境)。居處(?)(住所)。 居住的地方:新居。故居。遷居。蝸居(喻窄小的住所)。 當,占,處于:居首。居中。居高臨下。二者必居其一。
- 作的解釋 作 ò 起,興起,現在起:振作。槍聲大作。 從事,做工:工作。作息。作業。 舉行,進行:作别(分别)。作亂。作案。作戰。作報告。 幹出,做出,表現出,制造出:作惡(?)。作弊。作梗。作祟。作态。作色。
網絡擴展解釋
“居作”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
一、做傭工
指通過勞動換取報酬的雇傭行為。例如《後漢書·逸民傳·梁鴻》記載,梁鴻因過失導緻火災後,主動提出“願以身居作”來賠償損失,即通過做傭工抵債。這種用法體現了古代勞動抵債的社會形态。
二、刑法名
指古代強制囚犯服勞役的刑罰制度。如《隋書·刑法志》提到“餘并居作”,《舊唐書·刑法志》記載“加役流三千裡,居作二年”,均指将流放與強制勞役結合的刑罰。這種刑罰兼具懲戒與勞動改造性質。
補充說明
現代漢語中,“居作”已不常用,但在文學或曆史語境中可能出現。例如浙江仙居縣以“仙居”為名,衍生出“仙居作為生态養生地”這類現代用法,屬于詞組的臨時組合,并非固定詞彙。
(注:以上釋義綜合了《後漢書》《隋書》等古籍記載,以及現代語境中的延伸使用。)
網絡擴展解釋二
居作是一個古漢語詞語,常用作動詞,意為停留在某個地方進行居住或工作。居作是由兩個部首組成的漢字,分别是“屍”和“乍”。屍部表示居住,乍部表示開始。
居作的拆分部首和筆畫如下:
- “屍”是指“屍體”部首,包含6個筆畫,讀音為“shī”。
- “乍”是指“且”部首,包含8個筆畫,讀音為“zhà”。
該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源于人們居住并進行工作生活的場所。在古代,人們以部落或村落為單位進行居住,居作也成為維持生活的必要活動。
根據不同的字體和書寫習慣,居作在繁體中文中可以被寫作「居作」,保留了同樣的意思。
在古時候的漢字寫法中,居作的形狀可能與現代寫法略有差異。隨着時間的推移和書法的變遷,居作的書寫方式也會有所變化。
以下是一些關于居作的例句:
1. 他在小山村裡居作了一生。
2. 他每天都在家中居作創作。
3. 我們需要一個安靜的地方,適合居作辦公。
除了居作之外,還有一些相關的詞語可以與之搭配使用:
- 居住:表示在某個地方定居。
- 居民:指定居住在某個地方的人。
- 居家:表示在家安居,不外出。
與居作相反的詞語則是離開、遷徙等,它們表示離開某個地方停留、工作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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