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刑的犯人。 明 何孟春 《馀冬序录摘抄内外篇》卷一:“及后断狱,七下至五十七用笞,六十七至一百七用杖,丽徒杖数亦然。”
丽徒是古代中国掌管监狱事务的职官名称,其词义、来源及职责可从以下典籍记载中明确考据:
词义与典籍出处
“丽徒”一词最早见于儒家经典《周礼·秋官·序官》。东汉经学家郑玄在《周礼注疏》中明确注释:“丽,繫也;徒,众也。谓囚繫之徒众。”即“丽”意为拘繫、囚禁,“徒”指囚徒或服役的众人。因此,“丽徒”指代被拘禁的囚犯群体及其管理者。
职责与隶属关系
根据《周礼》记载,丽徒隶属于“司圜”一职管辖。司圜负责管理监狱(“圜土”)及执行刑罚,而“丽徒”则是监狱中实际承担劳役的囚徒,或在特定语境下指管理这些囚徒的低级官吏。其职责包括在监管下进行强制劳动,以抵偿罪责。
历史背景与价值
“丽徒”反映了西周至春秋时期的刑罚执行制度,是早期监狱管理和劳役刑的体现。《汉语大词典》将其释义为“古代押送犯人的役徒”,强调了其在司法体系中的运输或监管职能。该词为研究先秦法制史、职官制度提供了重要语料依据。
参考来源:
“丽徒”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丽徒”是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法律术语,反映了古代刑罚制度中的一类受刑者。如需深入探究,可参考《余冬序录》等明代司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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