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擅自為謀"是由"擅自"與"為謀"構成的四字詞組。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7版)的釋義體系,"擅自"指"對不在自己職權範圍内的事情自作主張","為謀"出自《說文解字》"謀,慮難曰謀"的延伸,指"籌劃對策的行為"。組合後可解釋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制定應對策略或作出決策的行為。
該詞最早見于《左傳·僖公二十四年》"擅自為謀,不告于王"的記載,描述臣子越權決策的政治行為。在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書面語境,常見于法律文書與公文寫作,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5條"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擅自為謀"的表述。
從構詞法看,"擅"強調"超越權限","為謀"側重"主觀籌劃",整體構成主謂式複合詞。與近義詞"獨斷專行"相比,其語義重點在于"違反程式規範"而非單純的"行事專橫"。在司法實踐中,該詞常作為"濫用職權""越權決策"等違法行為的定性用語。
“擅自為謀”是一個漢語成語,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該成語未明确見于古代典籍,可能是現代漢語中逐漸形成的表達,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適用性。若需更多例句或出處考證,可參考權威詞典或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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