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吞,侵没。《醒世恒言·张廷秀逃生救父》:“又发米於各处寺院煮粥救济贫民。却又把米侵匿,一碗粥中不上几颗米粒。” 明 沉德符 《野获编·果报·仇鬼下隶》:“居家循谨,但治生颇琐细。有干奴侵匿其貲甚伙。 顾 恚甚,屡刑索之。” 清 李渔 《奈何天·焚券》:“万一主人不信,倒説你侵匿起来,却怎么处?”
"侵匿"是一个古汉语词汇,现代汉语中使用较少,其核心含义指侵占财物并加以隐匿的行为,多用于法律或公文语境,特指官员或经手人非法占有公家或他人财物后藏匿不报。以下是详细解释及权威依据:
"侵"的含义
指非法占有、夺取,尤指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侵占公产或他人财物。
来源:《汉语大词典》"侵"字条释为"夺取;占有"(上海辞书出版社,1994年)。
"匿"的含义
指隐藏、隐瞒,刻意不使他人知晓。
来源:《说文解字》释"匿"为"亡也,从匸若声",本义为隐藏(中华书局,1963年)。
"侵匿"的复合词义
结合二者,指先侵占财物,再故意藏匿以逃避追查的行为,常见于古代律法对贪腐行为的界定。
例证:清代《六部成语注解·户部》明确解释:"侵匿:官吏将公项钱粮私自侵用而隐匿不报也。"
唐代律法中的"侵匿"
《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杖六十……若非法而擅赋敛,及以法赋敛而擅加益,赃重入官者,计所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其中"入私"即包含侵匿行为。
来源:《唐律疏议》卷十三(中华书局,1983年点校本)。
清代公文中的典型表述
乾隆朝奏折曾批:"州县侵匿漕粮,私行变卖,亟应严惩。"(《清实录·乾隆朝卷》),此处"侵匿"指官员贪污税粮并隐瞒账目。
来源:《清实录》第18册(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版)。
《汉语大词典》对"侵匿"的权威定义:
侵匿:侵占隐匿。多指贪污公共财物。
引证:《明史·食货志》:"粮长往往侵匿诸费,乃责偿于户。"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1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
说明:以上引用文献均为权威出版物,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故标注书名及出版社信息。如需查阅原文,可通过《中国基本古籍库》或《中华经典古籍库》等专业平台检索。
“侵匿”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结合多个权威来源综合解释如下:
侵匿(拼音:qīn nì)指侵吞、侵没,即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他人或公共财物,并试图掩盖事实。该词由“侵”(侵犯、侵占)和“匿”(隐藏、隐匿)组合而成,强调侵占行为与隐瞒真相的双重性质。
历史文献中的用法
现代语境
多用于法律或道德层面,如“公司财务侵匿公款”“官员侵匿国有资产”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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