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拘捕拷问。《三国志·吴志·陈表传》:“ 明 ( 施明 )素壮悍,收考极毒。”《北史·甄琛传》:“至 脩 ( 赵脩 )姦诈事露,明当收考,今日乃举其罪。”
(2).准许入场考试。 明 汤显祖 《牡丹亭·耽试》:“这等姑準收考,一视同仁。”
“收考”是汉语中具有历史法律色彩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为“逮捕并审问犯人”。根据《汉语大词典》的释义,“收”指逮捕、拘押,“考”通“拷”,指拷问、审验,合称指古代司法程序中将嫌疑人收监并审讯的行为。
从词源学分析,《说文解字》记载“收,捕也”,强调强制控制行为;“考”在《周礼》中已含“究查”之义,汉代郑玄注《周礼·秋官》时明确“考,问囚也”的司法内涵。二者结合形成的“收考”一词,在《后汉书·光武帝纪》等史籍中多次出现,如“遣使者收考二千石”,印证其在汉代司法体系中的实际应用。
现代法律术语中,“收考”已逐渐被“拘留审讯”“立案侦查”等规范表述取代,但在研究古代司法制度时仍具重要学术价值。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制史》将其列为秦汉时期特有的诉讼程序环节。
“收考”是一个汉语词语,主要包含以下两种含义,具体解释需结合语境判断:
指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和刑讯逼供,常见于古代司法场景。例如:
指允许考生进入考场参加科举考试。例如:
如需进一步考证具体文献案例,可参考《三国志》《北史》等史书,或《牡丹亭》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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